(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享受条件为:一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二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需要按照软件的适用税率一并开具发票,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则不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余敏 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 、中级会计师精通税务申报流程及代理服务工作。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