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授权给客户使用,并给定使用期限的情况,是算作销售软件产品还是提供软件服务?这个问题困扰着许多财务和销售人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相关增值税政策如下: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对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销售时,同样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但单纯的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3.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照销售软件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提供的软件开发、维护、测试等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实务建议1. 销售软件产品使用权当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转让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所有权,仅提供使用权,不论使用期限长短,按照销售“货物或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13%的税率。2. 转让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通过以上分析,希望能帮助财务和销售人员更清晰地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从而更好地处理实际业务中的税务问题。(详询:一八久久武武一二捂一捂,V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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