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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n查阅更多精彩内容。作者 | 孙黎卿 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本文1947字,阅读约需4分钟)编者按:随着国内IP产业的发展,各网络文学平台面临着如何全面保护著作权以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挑战。来自行政、司法等领域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围绕着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各抒己见,并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取得、侵权行为的判定及避风港原则之“通知”的认定情形三个问题展开探讨。本文系根据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孙黎卿律师在此次活动中的发言整理,内容经由孙黎卿律师确认。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经常包含一些用语,比如“独家”“独占”“排他”。这些用语在《著作权法》上并没有规定,若在合同中也并未对这些用语进行明确的定义与解释,往往会产生争议。比如有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厘清这些用语的内涵: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和权利类型:“审查权利主体,应当审查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内容是否享有相应权利,包括完全权利、不完全权利(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独家使用权的含义及解释:“应当根据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在案证据,确定“独家使用权”、“专有使用权”的真实含义。合同约定授予“独家使用权”、“专有使用权”的,如无相反证据,视为被许可使用人有权禁止著作权人使用作品。除非有证据证明著作权人已经另行起诉,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可以针对侵权行为直接自行起诉。”专有使用权的起诉主体:著作权人将作品独占使用权授予他人,仅是许可他人独占地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有权禁止其他人以许可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权禁止独占使用权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以该方式使用作品的,仍然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人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诉讼合理支出。对于发生在独占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独占使用权人可以与著作权人作为原告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但是,独占使用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著作权人无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独占使用权即专有使用权。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以上观点内部存在不统一。一方面,关于“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和权利类型”的内容将不完全权利列举为独占、排他、普通三种。而另一方面却又出现独家使用权,专有使用权,前后统摄存在着冲突。最后一段的内容也仅针对专有使用权,并没有把独家、独占、排他几个似是而非的概念解释清楚。 我们再具体看看这几个词语在著作权法及相邻其他知识产权法上的规定。商标法上虽然对“独占”“排他”“普通”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著作权法上从未有关规定。《著作权法》使用的一个类似的概念是“专有使用权”。关于这个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上述观点又再一次强调了这个问题,但这个前提的具体表达变了,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变成了“如无相反证据”,这两种表达内涵是否完全一致呢?我觉得还是需要明确下的。同样的,“排他许可”也是一个法律已有概念。如果前述观点所说的“排他许可”采用的是《商标法》上的定义,那么在“排他许可”被许可人诉权的问题上是否也与《商标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若一致,前述观点中规定的被许可人参与诉讼的前提“除非有证据证明著作权人已经另行起诉”与《商标法》司法解释中相关的表达“共同起诉或原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这两种表达是否能够严丝合缝的对应上呢?若不一致,排他使用权人是否可以共同起诉或在原权利人起诉后追加?这些都值得思考。笔者建议若要在著作权中引用“独家”“独占”“排他”“普通”几个概念,应进一步明确这几个词的意思,且应具体到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使用,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转授权,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转授权,被许可人是否有维权权利,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维权等五个维度。再比如其中“独家许可”这个概念,并非一个法定概念,我希望“独家许可”被许可人当然的要享有转授权和维权的权利。因为根据业界的现状,一个权利一旦被“独家”地卖出去了,被许可人常常不是唯一的权利实施人,多半是要做分销的,被许可人需要通过向第三方授权,才能真正的获得收益。而在“独家许可”的情况下,原著作权人已经将权利完全的让渡出去了,相当于他已经退出了分销市场,进一步的扩大权利使用主体的范围并不会对著作权人构成损害,也有利于作品传播。所以说从许可人,被许可人以及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这么规定都是有利的,至少是无害的。总而言之,我同意与会的其他专家学者说的,这几个概念都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清楚,但是如果要出现在司法解释、审理指南中的话,还是希望将其内涵外延规定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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