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侵权未经明星许可(肖像原告被告肖像权未经)「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营利」

1原告:马某 被告: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案情陈述原告马某作为公众人物,在全球华人社会享有广泛的知名度,且担任国内多家知名产品的商业代言人,其本人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被告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整体具有商业性,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新浪官方微博的封面及多篇微博文章中使用原告多张肖像用以商业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误导公众,误认为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品牌形象代言人,误导公众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产品、服务予以认可,并向社会公众推荐。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降低了原告肖像的商业价值,且对原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5万元。
二、被告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在被告官网微博网站首页显要位置刊登致歉函,就被告济南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用以商业宣传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该致歉函应至少持续刊登7日以上。
三、被告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立即停止使用、主动撤回、删除本企业网站及杂志等媒介中载有原告马某肖像、姓名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图片、文字介绍、推广信息及视频广告等。
并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向其经销商、加盟商、代理商或任何第三方展示、使用上述要求删除的内容。
否则,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30万元作为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四、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3敲黑板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制作和使用的专属权。
肖像权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对肖像的拥有权和制作权。
自然人可以为自己拍照,为自己画像,也可以委托他人或照相馆、画室制作肖像,并对制作的肖像享有拥有权。
二是专用权。
未经肖像者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管是出于营利还是非营利的目的。
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的肖像,侮辱、毁损他人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等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新闻出版部门刊登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无须征得本人的同意,但须无恶意,无侮辱、丑化等情节。
在新闻图片、报纸刊登的照片中,虽有某人的形象,即使是公众人物,也不认为是侵害肖像权,因为图片的主题不是肖像,而是报道的某一事件。
新闻出版部门为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刊登违法犯罪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之人的图片,尽管图片的内容不利于当事人的名誉,也不认为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司法部门公告被通缉者的肖像,不认为是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
漫画作品不认为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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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侵权未经明星许可(肖像原告被告肖像权未经)


断缴一次,这些资格将立即清零。

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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