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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背景】本实例中涉及的是网络营销类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网络销售及网络推广业务经营此类网络推广的公司一般都会起草自己的标准范本,但此类合同种类多样,均不尽相同,有的是推广网站自行拟定的,有的是推广网站的外包方第三方拟定此类网络推广和网络营销活动也是新兴的,顾问单位面对这样的新型的网络营销协议的时候,首先要学习行业内部规则,在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招生合作协议甲方:某网站联系人:电子邮箱:其他联络方式和号码:乙方:北京市某培训学校联系人:电子邮箱:其他联络方式和号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开展合作事宜为使合作顺利进行、双方权益得到法律保障,特订立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甲方某网站合作主体有:甲(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丙(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详情请见“附件1”一、合作内容描述: 成人英语类合作项目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具有办学许可资质或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授权甲方代理其教学的招生和营销推广业务,授权甲方通过网站及其他相关宣传招生渠道,合法使用乙方提供的及乙方网站上与招生相关的商标、图片、文字、视频等内容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文资料必须真实,不存在任何诸如专利、版权等方面的争议,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撤除其在互联网上的所有信息3.乙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更新信息(特别是已刊出教学信息的更改情况、报名终止情况等)通知甲方以及时更新,若因乙方延误信息更新造成的损失或纠纷,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核对网上咨询和报名学员的实际入学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如乙方故意隐瞒学员报名情况和报名金额,乙方需在查出此情况的当月返还所隐瞒学员的双倍佣金给甲方三、甲方权利义务5.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网下宣传服务,也包括于在为乙方提供统一格式的招生宣传网页、网上报名平台系统,通过其他网络及地面渠道发布招生信息6.甲方在网上、网下开展各类市场调研、教学调查、学员学前学后跟踪和促销推广等活动,乙方可优先参加,并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典型案例推广7.甲方在接到乙方信息更新通知并获得乙方提供的文档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在甲方网站上进行更新8.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报名情况,乙方对此应(已删除)予以承认,如有疑问,请在收到学员信息后24小时内给予回馈,否则表明乙方认可学员信息有效,成单后按协议标准结算关于信息的有效性做如下几条规定:(1)如果乙方的老学员在咨询时间超过120日尚未报名,后期通过甲方的渠道报名,算作甲方渠道有效信息(2)如果出现多渠道撞单现象,遵照乙方接受信息的时间先后顺序,哪个渠道给资源的时间在前,即算作此渠道的有效信息(3)乙方如果对信息的有效性有异议,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OA系统信息截图为准,否则视作甲方提供信息有效,按照合同标准结算费用如乙方有异议,但拒不提供证明材料,不予以结算的,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合作,并有权处理与乙方合作期间的学员信息四、合作模式与支付结算9.乙方应如实反馈学员报名信息及报名学费,甲方的代理费根据实际招生情况计算(结算价格为学员报名时实际缴费价格,如其间乙方有相关活动,则以当时活动为准):乙方以学员首单缴费的14%与甲方结算10.甲乙双方约定每月15日对清上一个自然月账单,30日前结清上月费用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照以天为单位缴纳滞纳金,金额为当月所结算费用的0.5%(修订为:0.05%)计算,逐天累计11.招生业务开始后,任何一方联络人更改,需及时通知对方新联络人若合同签署人离职或调岗,此合同依然有效,仍具法律效力12.学员报读乙方课程后,7日内退费的学员费用不计入返佣金额中七天退费期后,学员对乙方教学服务承诺提出异议或申诉(如授课质量与承诺不符、中途无故停课、课时不足、更换老师等),由乙方和学员协商解决,甲方对此类纠纷负有协调义务如果因此造成退费,所有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担负13.招生业务开始后,如因乙方机构内部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提供的学员信息,在120日内报名,乙方仍需按此合同标准将佣金结算给甲方五、反不正当竞争及反舞弊条款14.甲方设计、制作及拟定的各类包含乙方信息的内容版权为甲方所有,甲方在相关页面上线后,会将页面截图、地址等通过电子邮件、在线通信工具等告知乙方15.甲方禁止甲方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及方式从乙方获取利益;如乙方发现甲方任何工作人员有此行为,请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按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的处罚,并将相关结果通报给乙方16.乙方承诺不在合同约定之外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诸如返点、返奖金、有偿提供名单等相关及类似行为如甲方发现乙方有此类行为,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中止双方合作,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六、合同签订与违约责任17.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作时间: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可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相关修改或中止合作事宜,否则视为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修订为: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事宜双方如打算继续合作,应当重新签订协议)1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采用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直至(已删除)双方可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北京市某培训学校代表(授权代表):宋某 代表(授权代表):侯某某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附件1:本协议甲方合作主体为:甲(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号:乙(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号:丙(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号:个人账户开户名:马某开户行: 账号:以上均为甲方实体公司,具有同等合作权利与义务,所出票据乙方应予承认学校(公司)名称:学校(公司)盖章:招生授权书为了普及继续教育、推动我国教育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广大学习者提供方便与实惠,经资格审查认可,我校(公司)与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网站成为招生报名合作伙伴,授权其通过网络及其他自有渠道为我校(公司)进行宣传等相关招生工作授权单位名称:授权单位盖章:【法律意见】致:某学校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关于《招生合作协议》的审查意见一、法律顾问将合同中部分条款标黄,以突出显示,意在提醒贵公司注意此类条款是否为常用的规则、惯例二、修订违约金条款,约定合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原合同中约定“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照以天为单位缴纳滞纳金,金额为当月所结算费用的0.5%计算,逐天累计”,法律顾问将滞纳金比例由0.5%修订为0.05%,尽可能减轻贵公司的损失三、删除自动续约条款,修改为“再续约可重新签订合同”往往此类合同均有一个隐晦的风险条款,就是自动续约条款,该条款风险较大,尤其是对于需求方来说,若贵公司法务部或业务部工作人员未额外关注该条款,主观以为合约到期自动终止,但实际上合同已自动顺延所以法律顾问在审核此类条款时,往往将自动续约条款修改为再续约可重新签订,这样更有利于保障贵公司的利益该条款看似很普通,但是却很可能给贵公司带来额外的损失,应当引起重视【手记】笔者之所以把该合同作为本书合同审核案例之一,是因为该种新类型网络营销合同已经成为现在所有网络营销合同常见的一种类型需注意的是,如果是网站发包给第三方,则对于主体的权限、对网站营销的授权、授权时间的长短等都影响合同的效力,甚至会影响到签约主体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由此可见,顾问单位在签订此类合同的时候,应注重对签约主体授权的考察,包括授权中涉及的几个板块,因为有时候规模比较大的网站,可能会发包给多个营销公司,不同的营销公司所享有的广告权限是有限的,因此顾问单位在签约前要清晰了解营销网站的主体资格,避免受骗另外,此类营销合同普遍存在一个行业规则,即根据有效的成交量来提点,但是此行业规则是不断地调整变化的目前网络营销比较盛行,所以提点较高,行业内部默认的比例是14到20,所以笔者在此提醒计划做网络营销的企业注意,在签订此类返点条款的时候,一定要约定清楚无效电话的形式、无效电话的认定、无效注册用户的认定等,并要保存那些成交后很快退费的交易单据,从而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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