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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方案1、机器设备的报价单应将设备款、相关软件和安装调试服务分开报价。2、机器设备的销售合同,应该分别标明设备款、软件款和安装调试服务的价格。3、利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和安装服务的税率较低的特点,降低总体合同的税率。4、适用税率:设备款13%、相关软件3%(先交13%退税10%)、安装服务3%。5、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硬件设备款可采用成本加成方式,加成比例不低于10%,其余款项可计入软件款和安装调试服务的价格。6、软件应申请相应的软件著作权,并提交税务局备案。二、客户不接受软件产品发票的税收筹划方案部分客户,尤其是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为其需要面临上级单位的政府审计,考虑到软件产品的价值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可能不接受软件产品的发票,因此可以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成立软件子公司,将软件开发人员剥离到软件子公司,由软件子公司开具13%的软件产品发票给母公司,母公司抵扣增值税,软件子公司享受软件产品的退税政策,母公司开具整体的机器设备发票给客户,不需单独开具软件产品的发票。三、政策依据1、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第六条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5、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安装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金不予抵扣。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建筑安装税目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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