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无需侵权承担盗版软件责任(公司盗版软件侵权责任著作权人)

司法观点公司将网站建设、运维委托给其他主体,而受托人又向第三方租赁虚拟机进行网站建设与运维的,即使公司网站使用了盗版软件,但由于公司对盗版软件的使用不知情,且客观上对盗版软件的使用不具有管理、控制能力,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点:1、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人何种权?2、盗版软件产业链中,哪些人要承担责任?3、制作、售卖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4、员工使用盗版软件,公司要担责吗?……详情见下文经典案例A公司系“Serv-U”计算机软件的登记著作权人,该软件最新版首次发表于2004年12月7日。
2016年,A公司的发现了B公司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行为并对B公司的主页进行了公证。
公证员在公证处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桌面“开始”菜单中“所有程序-附件-运行”,弹出运行对话框,输入“telnetwww.jsxinteer.com21”,点击“确定”,弹出新窗口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关闭上述窗口,重新点击桌面“开始”菜单中“所有程序-附件-运行”,弹出运行对话框,输入“cmd”,点击“确定”,弹出新窗口,在窗口内输入“pingwww.jsxinteer.com”命令,显示该网站IP地址为“103.216.218.66”。
关闭上述窗口,双击电脑桌面上的“GoogleChrome”图标打开浏览器。
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jsxinteer.com”,进入“B公司”主页。
2017年2月,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卸载其网站服务器上的Serv-UFTPv6.4盗版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中,B公司辩称,其使用的网站系委托C公司为其注册,且网站的建立与维护均由C公司负责,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国际互联网入网合同书》予以证明。
而C公司又与D公司签订了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由D公司提供给C公司虚拟主机的FTP账号来管理C公司的网站,并提交了C公司和D公司签订的《虚拟主机租用合同》予以证明。
该合同中约定“因为C公司所租用的虚拟主机,仅有管理自己网站的权限,没有权限去控制和管理服务器,所以如果由于服务器的硬件或软件所引起的任何责任与C公司无关,C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故B公司网站使用的软件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犯A公司软件著作权的情形。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系FTP服务器软件,通常只安装于服务器上,只有服务器的控制人才能安装涉案软件,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应当由服务器的实际管理者和控制者承担。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并非被控侵权服务器的实际管理者和控制者:其一,B公司提供了其与C公司签订的《国际互联网入网合同书》,合同约定B公司委托C公司进行注册域名、网站建设、信息发布等项业务。
其二,C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约定,C公司向D公司租赁虚拟主机,其仅有管理自己网站的权限,没有权限去控制和管理服务器,所以如果由于服务器的硬件或软件所引起的任何责任与C公司无关,C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三,C公司的刘某出庭作证,并提供了D公司自2015年至2017年收取租赁主机费用出具给C公司的收据和发票,与上述《虚拟主机租用合同》能够相互印证。
其四,根据A公司提供的(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4198号公证书的记载,输入“pingwww.jsxinteer.com”命令后,显示跳转至域名为sdcn.cn所指向的服务器,经查询,其所有者为D公司。
由此可见,以上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无论是www.jsxinteer.com网站所有人B公司,还是该网站的建设者C公司均非www.jsxinteer.com网站所在服务器的控制者和管理者。
因此,B公司无权在该服务器中安装涉案软件,其未实施侵害A公司涉案软件复制权的行为。
故,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1、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何种权利?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对软件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
其中,复制权是指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例如,软件公司可以寻找经销商,许可经销商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并由经销商对外进行推销与售卖计算机软件复制品,这些复制品均即正版软件。
实践中,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均属于盗版软件,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
2、盗版软件产业链中,哪些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盗版软件产业链中,上游主要包括盗版软件的出版者、制作者,中游包括盗版软件的发行者、出租者,而下游则是盗版软件的使用者、持有者。
对于出版者、制作者而言,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的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则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对于发行者、出租者而言,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的发行、出租行为有合法授权,亦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而对于使用者、持有者而言,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并销毁该盗版软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盗版软件将给使用人、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使用人、持有人可以向著作权人付费后继续使用,相当于将无权使用行为转变为有权使用行为。
本案中B公司网站虽然使用了盗版软件,但由于B公司已将网站的建设、运维等事项委托给C公司,而C公司又租赁了D公司的虚拟主机进行操作,B公司实际自始至终对盗版软件的安装、使用、操作不知情,也不具有管理与控制能力。
因此,在A公司无证据证明B公司对盗版软件的使用明知或应知的前提下,B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1、制作、售卖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固定,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或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权行为。
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第一、民事侵权责任。
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二、行政责任。
如侵权行为损害公众利益的,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并处罚款。
对于制作、售卖盗版软件的行为,可以处每件100元或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员工使用盗版软件,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时使用的电脑大多是公司专门配置的电脑,如果员工在工作电脑上安装使用盗版软件,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需承担责任:第一、安装使用盗版软件是公司意志。
一般情况下,工作电脑中都会安装办公软件,而很多公司为节省成本,会在工作电脑中批量安装盗版办公软件,例如常见的office办公软件,如果安装完整的办公软件包,费用比较高,因此很多公司都是统一安装了盗版的office软件。
这种情况下,公司肯定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部分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私自安装盗版软件。
这种情况需要看盗版软件的实际使用人数、占比,侵权行为情节,以及公司是否采取了有效监管措施。
如果公司对员工安装盗版软件完成工作的行为采取的是放任、不监管的态度,则法院判决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概率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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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无需侵权承担盗版软件责任(公司盗版软件侵权责任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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