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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管理成本,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或直接要求劳动者同时完成两公司的工作并交叉发放工资,或变相将劳动者以委派、借调、抽调等形式安排到两个或多个与其具有关联管理的企业工作那么,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应向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呢?无锡市新吴区的A公司与B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蒋某2018年11月,B公司与惠某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了岗位、试用期及工资、转正后薪资等2019年4月,惠某向A公司提出调薪申请,并表示希望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蒋某批注同意加薪,并加盖A公司公章2019年6月,惠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A公司注册地,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作时间、月工资等事项2019年7月起,B公司为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惠某对A公司、B公司共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未休年休假、报销款仲裁庭审中,惠某撤回对A公司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B公司向惠某支付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5月,惠某自B公司离职2020年7月,惠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超过四十五日未予裁决,终结仲裁活动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共同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保全保险费一审法院判令A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惠某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A公司、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办案件的无锡市新吴法院认为,从组织架构来看,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两公司在同一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同用一个钉钉软件企业账户一方面,惠某入职时,接收通知、交接工作的对象均是A公司;另一方面,虽然入职后要求惠某与B公司签订试用期协议,但此后发放工资、考勤统计仍以A公司名义,惠某的调薪申请也由A公司盖章同时,惠某虽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惠某与两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两公司工作内容上存在交集,故无法清晰区分两家公司对惠某的实际用工情况、时间节点等虽然在此前的补发工资劳动仲裁案中,仅裁决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惠某在该案仲裁申请时亦主张了两家公司混同用工需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即使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对A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但该撤回的意思表示仅限于前案本身,并且惠某亦未明确放弃对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主张综上,法院认定该案两家公司属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应共同承担用工责任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表示,“混同用工”通常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关联的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同时与同一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况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被管理者身份,且大多数人只需要在提供劳动后获得工资回报,很难明确要求仅与同一用人单位建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准确判断哪家单位为劳动法律关系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之间从而可以相互推诿,加重劳动者诉讼负担,或通过评估风险主动选择由偿债能力较差的单位承担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吴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主张“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共同责任的,应突破传统单一用工模式认识,依法认定关联企业的共同用工责任,更能体现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意图规避用工责任企业的警示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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