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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即应具有法律拘束力——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符合《合同法》中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标签:|合同成立|成立时间|消费者权益|网络服务|数据电文 案情简介:2001年,刘某在网络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但未依服务协议约定交纳网络平台使用费被诉法院认为:①网络公司制订的服务协议,经刘某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有效②刘某未按约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应依协议约定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欠款1330元并赔偿律师费600余元及调查费4元在内的损失实务要点: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符合《合同法》中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案例索引:上海静安区法院2001年12月30日判决“某网络公司诉刘某网络交易案”,见《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松亭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案》(邱联),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3/45:249)===================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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