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网络视频平台的火爆,其账号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近日,刘某购买张某的某网络视频平台账号并违规使用,被张某自行找回,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当初的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不当使用该转让账号,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判决张某退还刘某支付的部分转让价款。2022年12月,刘某在张某处购买某网络视频平台账号使用权,双方签订《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将其账号的使用权转让给刘某,转让价格为5万元。后来,刘某存在不当使用该转让账号行为,张某与其协商未果,2023年1月,张某自行找回了该账号。刘某诉至新沂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平台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其经过培育后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刘某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故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刘某在使用案涉账号期间,存在有损张某个人信誉等方面的不当使用行为,且在张某向其作出提醒后未给予处理,该行为构成违约,张某在此情况下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即找回其案涉交易的账号。且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在张某于2023年1月找回其账号时已实际解除。为维护网络虚拟市场秩序,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民事权益,综合考虑案涉合同性质、签订情况、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价款等约定,以及刘某实际使用案涉账号情况、合同履行租期、因刘某不当使用对该账号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新沂法院酌定张某在双方案涉合同解除后,退还刘某支付的转让价款3万元。另外,案涉《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系因刘某的违约而解除,故对刘某要求张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官称,关于网络平台账号的转让问题,买家后续的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果买家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存在将账号用于违法犯罪、损害卖家个人信誉等不当行为,卖家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作为买家,从他人手里购买的账号可能会面临被原用户找回或者被平台封号而遭受损失,故应在交易中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作为卖家,需要擦亮眼睛,谨慎甄别买家,防止自己的实名账号被用于非法交易、违法犯罪,莫要为眼前利益而后悔莫及。通讯员 赵雨秋 陆英展 陈冬丽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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