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多个自上而下牵涉项目经理金蝶(金蝶被告人行贿万元公司)「金蝶集团副总裁」

行贿多个自上而下牵涉项目经理金蝶(金蝶被告人行贿万元公司)

上至分公司行贿,下至项目经理行贿,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软件)牵涉多起行贿案。
中标前间接获“贿赂性”帮助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杭下刑初字第123号显示在一个项目招标过程中,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中标前间接获得“贿赂性”帮助,即通过他人行贿间接获取帮助。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述判决书显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05年进入杭州自动化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研究院)工作。
根据自动化研究院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投公司)的合同,被告人陈某于同年被委派到省交投公司参与省交投公司的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的制定。
2006年,省交投公司按照规划具体实施公司财务管理系统项目,被告人陈某继续参与该项目的实施,并在该项目招投标中担任顾问,负责标书技术部分的编写以及参与后期的商务谈判。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还指控,在上述项目的招标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接受杭州浙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的请托,向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华东区销售总监张某乙泄露标书中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在商务谈判中给予帮助,后金蝶公司中标,被告人陈某收受徐某甲按照约定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8.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8.6万元。
对于上述指控,上述判决书显示,“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06年省交投公司开发财务管理系统软件,陈某作为交投公司聘请的技术顾问,负责该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标书的起草等到工作,其为帮金蝶公司中标,找被告人陈某帮忙,并承诺金蝶公司中标后给其好处,被告人陈某答应帮忙,后其引荐金蝶公司的张某乙与被告人陈某见面,金蝶公司中标后,按事先约定将好处费打入其杭州浙望科技公司的帐上,其分6次共给被告人陈某好处费计18.6万元,且有银行交易明细、交易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笔记本等证据印证”。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2006年其作为金蝶公司华东区的管理人员,负责杭州分公司的大项目的销售支持,在省交投公司实施的财务软件项目招标中,金蝶公司中标后,其收受杭州浙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给的好处费2万元的事实”不过,针对泄露标书技术信息一事,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向金蝶公司华东区销售总监张某乙泄露标书中相关的技术信息’的事实,经查,该事实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然而,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为金蝶公司谋取利益一节,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则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答应徐某甲的请托,客观上为金蝶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金蝶公司如愿中标,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亦不予采纳。
项目经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杭下刑初字第405号显示,金蝶软件一项目经理在竞标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该判决书显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志广在担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信息中心主任期间,在具体负责该公司财务管理软件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9月,非法收受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甲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孙志广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志广在担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信息中心主任期间,在具体负责该公司财务管理软件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9月,非法收受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甲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2008年8、9月份,被告人孙志广将上述赃款退还给张某甲。
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孙志广被抓获归案。
该判决书显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徐某、严家新的证言,证实了其公司在承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软件的项目过程中,为对孙志广表示感谢,办了一张户名为张某乙、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卡,送给孙志广的经过情况及10万元款项的来源情况,同时张某甲的证言还证实了被告人孙志广在上述时间将10万元赃款退还的事实。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分公司向一企业部门负责人行贿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785刑初225号显示,金蝶软件一分公司向一企业部门负责人行贿,金额高达六万多元。
该判决书显示,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任高密市孚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给高密市孚日集团公司实施ERP网络工程安装的绍兴环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贿赂112253元;收受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贿赂67284元,共计179537元。
对于该指控,判决书显示已经审理查明。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于上述事实,判决书显示,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涉案资金交接清单、收据,悔过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户名王某甲,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高密支行),银行卡开户资料,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购货发票,绍兴环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销售合同,检举材料,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营业执照,授权,销售合同,发票;证人于某,李某,荆海娟,逄某,王某甲,吴某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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