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开源软件与软件开发者著作权权利边界问题、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与侵害软件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一直备受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业的关注。最高院出具典型案例,明确根据开源协议二次开发过程中做出的独创性贡献,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案例分享A公司是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了一款网关产品系统软件,并已取得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证书。B公司是某通信科技公司,拥有自己的企业网关产品,但该软件中存在A公司软件源代码特殊标记且与A公司软件运行结果存在相同的指标。经公安机关调查鉴定,A公司与B 公司两款软件的源代码相同率高达90%以上,二者实质相似。泄密人极有可能是从A公司离职的两名员工,现为B公司关联公司的员工。A公司将B公司诉至中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最高院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诉请,认定B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法律分析本案作为疑难复杂案件处理,在于案涉软件涉及开源协议(简称GPLv2协议),且A公司开发软件时或许存在违反开源协议的行为,所以B公司以此主张不侵权抗辩。但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创设的软件具有著作权,其所享有的相应权益不能因为开发软件时构成违约而受到影响,二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修改、发行案涉软件源代码,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侵权。本案中泄密的员工,A公司可根据相应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向法院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小编结语A公司因为员工的泄密导致行业竞争力加大、现有客户流失、潜在客户减少、维权时间成本等各项严重损失,即使胜诉也难以挽回已造成的损失,这对于任何公司来说都是沉重的打击。小编建议企业可在员工入职时即与其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以限制、规避泄密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果被泄密应如何维权?如何进行证据的保存与准备?如何确定赔偿损失金额?加V获取答案,并附赠律师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