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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首发公众号敲响法槌一、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管辖【裁判要旨】《合同法》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软件电子信息产品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将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点而履行义务一方为某公司,故本案履行地点应为某公司住所地【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229号裴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合同成立的认定【裁判要旨】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故应认为该采购合同已成立;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邮件内容明确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买受一方明确告知出卖方合同已经审批,因流程慢,但要求保证交货给明确的最终用户,出卖方未提异议,至此双方合同成立另,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在明确最终用户并要求按时交货下,出卖方另行采购下订单支付货款,理由充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方承担【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6871号神州公司与大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三、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交付(一)【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不明确,以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软件使用权交付,应以买方收到永久登陆码作为交付凭证【案例索引】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民初69号儒府酒店与思创信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举证模式】该案原告方提交公证书、通话录音等证实被告未履行软件产品的交付义务,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违约金,得到法院支持四、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交付(二)【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本案APP的权利凭证即为访问或使用该APP的账号、密码本案中,原告在合同签订次日即向平台打款25万余元,在短短5天时间内发放借款将近250笔,说明原告已经取得了该软件的账号、密码,并使用、操作该软件被告已完成涉案APP软件的交付,原告已进行了实际运营【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9)浙0226民初3792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五、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交付(三)【裁判要旨】约定以快递方式交付,但实际以电子邮件发送交付的,可以实现交付货物的目的且受到电子邮件后并未异议,以其实际行为认可了交付【案例索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53号精诚软件通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举证模式】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证实交付;被告未提异议,未申请鉴定,未提出反证,认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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