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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军书、梁谦海、胡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7号)显示,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会计师所”)及张军书、梁谦海、胡碟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软件”,002279.SZ)2017年及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981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45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二、控制测试方面一是未对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移通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通”)的重要业务系统执行控制测试二是控制测试执行过程中存在未完整记录控制测试过程及结果、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控制发生频率记录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三、细节测试方面(一)抽样方面:多个科目细节测试未充分记录抽样标准及过程,抽样执行不规范如2017年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选样方法为大额样本,但未说明大额的选取标准(二)货币资金方面:一是未对违规现金交易进行充分关注二是未对银行回单备注信息的异常情形进行充分关注(三)函证方面:一是未对发函地址进行充分验证底稿中部分快递单地址与网络查询情况不符且无合理解释二是未对回函不符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如对子公司客户发函,回函显示金额不符,未对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对于未回函的函证未执行替代测试或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收入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客户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服务提供期间不匹配的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二是未对不同收入结算方式进行充分关注(五)成本方面:一是上海移通与一名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中保证金比例及付款条件显著优于其他供应商,且该供应商为投资管理公司,与一名供应商的实际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差异较大,未对商业合理性予以充分关注,也未按计划执行函证程序二是2018年短信业务成本的明细计算表工作底稿中,账单抬头列示信息出现第三方公司名称,未充分关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军书、梁谦海、胡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官网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010年12月改制成为本土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职业资格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久其软件于2009年8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730.10万股,持股比例13.6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以下为原文: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军书、梁谦海、胡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7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军书、梁谦海、胡碟:经查,你们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软件或公司)2017年及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981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45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重要性水平确定及运用方面2017年底稿中,一是未见按审计计划分配组成部分层面的重要性水平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相关底稿二是执行银行账户的大额查验等程序时,未记录样本选取依据2018年底稿中,部分科目细节测试中存在前述第二项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二、控制测试方面一是未对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移通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通)的重要业务系统执行控制测试二是控制测试执行过程中存在未完整记录控制测试过程及结果、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控制发生频率记录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三、细节测试方面(一)抽样方面多个科目细节测试未充分记录抽样标准及过程,抽样执行不规范如2017年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选样方法为大额样本,但未说明大额的选取标准(二)货币资金方面一是未对违规现金交易进行充分关注二是未对银行回单备注信息的异常情形进行充分关注(三)函证方面一是未对发函地址进行充分验证底稿中部分快递单地址与网络查询情况不符且无合理解释二是未对回函不符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如对子公司客户发函,回函显示金额不符,未对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对于未回函的函证未执行替代测试或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收入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客户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服务提供期间不匹配的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二是未对不同收入结算方式进行充分关注(五)成本方面一是上海移通与一名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中保证金比例及付款条件显著优于其他供应商,且该供应商为投资管理公司,与一名供应商的实际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差异较大,你们未对商业合理性予以充分关注,也未按计划执行函证程序二是2018年短信业务成本的明细计算表工作底稿中,账单抬头列示信息出现第三方公司名称,你们未充分关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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