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三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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