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员工APP(公司呼图壁县原告赵某被告)「呼图壁法院工作人员名单」

员工因连续 16 天未在 app 中进行考勤签到,被公司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该员工对此不服并诉诸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该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49340.43 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企业在微信群通知 APP 签到,员工 16 天未签到被开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于 2014 年 4 月 3 日进入被告公司参加工作,从事销售岗位,工作时间灵活,工资按照销量提成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因赵某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 年 9 月 16 日,呼图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5119 元
不过,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并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昌吉州法院后裁定撤销呼图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决
赵某后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赵某表示,他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发布的消息未写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赵某以\"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辞退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向其给付工资收入标准双倍经济赔偿金 96748.38 元(10749.82 元 ×4.5 月 ×2 倍),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给付拖欠的 6 月份工资 12830 元
被告公司则辩称,200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在微信群发布在 App 签到制度,如没有签到按旷工处理,当时原告在微信群里收到发布
2018 年 6 月 24 日,原告连续旷工 14 天(公司后向法庭提交的手机 App 签到汇总表则证实原告自 6 月 1 日至 14 日签到 14 天,缺勤 16 天),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通知原告予以开除,故被告开除原告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被告没有义务给付赔偿金
原告上班 15 天,工资 3750 元,而不是 12830 元,另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原告在劳动仲裁时未申请发放 6 月份工资,但诉讼请求增加了 6 月份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公司以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公司不能提供员工知悉该项规定的证据,判赔 4.9 万元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
被告公司主张赵某未按照规定记录考勤,根据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和考勤记录,赵某辩解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公司主张已向劳动者告知公司规定,但未能提供劳动者知悉公司该规章制度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赔偿金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49340.43 元,并向赵某给付拖欠的 2018 年 6 月份工资 3163 元
除此之外,驳回了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被告公司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已提交的培训会议签到表证明上诉人对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学习;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法定代表人杨晨在工作群中公告新考勤签到形式,被上诉人回复收到,表明被上诉人是知悉公司该规章制度和具体考勤打卡形式
被上诉人于 2014 年入职公司,其对规章制度知悉要求远高于其他员工
公司向二审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有关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49340.43 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赵某提供的微信记录、销售记录,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显示与公司辩解内容明显不符,故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上诉人赵某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最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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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每经网
法院员工APP(公司呼图壁县原告赵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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