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AI声音的样本原型来自殷女士,她是一名配音师,录制过不少作品令殷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她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但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却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原告 殷女士:首先发现其实是我们同行,他是在刷小视频的时候,发现一些电影的解说和游戏的解说用了我的AI声音是谁把自己的声音AI化了?这些AI声音又是怎么传播开的呢?殷女士花了一番功夫,发现了她的AI声音商品化的过程原来,殷女士曾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录制了几部有声读物之后,这家文化传媒公司将这些录音制品提供给了一家软件公司该软件公司以殷女士录制的作品为素材,进行了AI化处理,生成了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并通过经销商对外出售最终,运营智能配音软件“魔音工坊”的科技公司采购了这款产品,在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了名为“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软件平台上销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相雨:AI化之后作为一种商品在网上售卖,短视频的制作者购买了相关的声音,然后将相关的声音用于影视解说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将运营智能配音软件的某科技公司、将自己的录音制品转手他人的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声音AI化的某软件公司,以及两家经销商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声音和肖像一样具有人格属性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我们都有一句常听的话,就是未见其人先闻其声这个也反映出来声音往往能够联想到一个人,所以说声音的这种标志性是非常明晰的声音权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标表型的一种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从法理上看,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并且声音权益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具有“可识别性”庭审中,有被告认为,原告的AI化声音并不具备这一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AI声音是否受到声音权益的保护,被告他们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是有区别的因为在技术加持以后,被告认为原告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已经进行了技术的切断,他认为AI化的声音不应当纳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对于这一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是否拥有原告殷女士声音的合法授权呢?两被告均认为,他们已获得案涉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对此,原告方认为,不应以被告拥有殷女士关于著作权的授权,当然地推定为人格权的授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被告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余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数字时代如何合理合法使用AI声音?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声音权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别的规定,它是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的声音权跟肖像权有很多的接近之处,比如说通过一个声音可以识别到特定人的,这个就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也就是声音权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专家认为,是否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声音权益侵权的一个关键点比如本案中,原告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权利人只是有几个有声小说、有声读物,那么给了授权但是著作权跟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是两回事,并不是说把我的声音、把我的形象,可以随便AI合成去做商业宣传,这都不可以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这个案子就解决了一个问题,关于声音的编辑得需要当事人单独同意,不能一揽子拿走案件在这个方面的意义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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