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案件详情两年前,田某以注册公司创业、做生意周转需要、参与工程投标等虚假事实为由诈骗了朋友沈先生27万余元,获刑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沈先生坦言,之所以对田某的谎言信以为真,是因为田某发过来的银行转账记录、短信通知、账户余额截图等都对得上号,让他相信田某有还款能力。而事实上,这些截图均由一款制假软件制作而成。据田某供述,他在一个网站上购买了该“造假神器”,警方就此顺藤摸瓜揪出了背后的开发者唐某某。经上海普陀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起,唐某某在网上下载源代码,通过修改、添加使用权限等方式,制作了系列造假软件,可用于伪造国内各大银行转账记录图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图片,任意伪造短信截图,伪造身份证、户口本截图、驾照、行驶证等图片。2017年至2019年间,唐某某以长期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建立4个网站的方式,在网上销售涉案软件,售价300元至1000元不等,累计出售1500余次,非法获利2万余元。虽然唐某某在贩卖造假软件时并不询问客户购买用途,但他明知买家购买该软件后可能用来朋友圈炫富,也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田某就是买了这款造假软件,诈骗获利人民币27万余元。经上海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有关身份证件、虚假财务凭证等图片生成器软件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官说法张蓓雯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本案主审法官“科技”或许是中性的,科技本身既非善亦非恶,不同的运用,可能结出善果或恶果。网络信息技术的正确运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TIPS为了提升网络安全,我国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四个纯正的网络犯罪。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需要说明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个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草不锄则田荒,治理网络信息技术乱象,就是要依法治理、合理引导。在自律、法律和社会责任的共同引领下,让网络信息技术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来源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文字:施迪责任编辑| 邱悦分享点赞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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