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需注意询问收集视频(笔录证人询问证言视频)「询问证人证言笔录范文」

留置案件办理中,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交通不便等客观因素影响,不少涉案证人滞留国(境)外或国(境)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线下询问取证工作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往往无法顺利进行,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程序进展。
在此情形下,远程视频询问收集书面证言是一种有效取证方式选择,但对如何规范开展远程视频取证,确保获取的书面证言可作证据使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
笔者结合我市纪委监委运用远程视频询问获取证言并被法院采信的经验,谈谈视频取证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充分做好前期准备。
相较于传统的线下取证方式,远程视频询问是一种选择性的新型取证方法,须前期做好充分准备。
第一,明确法律指导。
远程视频询问的难点在于证人不能签字捺印确认笔录。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笔录制作完成,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但同时也规定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这说明签名、捺指印是书面证言核对确认的当然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未签字捺印的笔录并非一定无效。
此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证人具有“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综上,远程视频取证并不存在法律规定上的障碍。
第二,多方协调会商。
虽然远程视频取证具备法律依据,但为维护取证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办案部门在决定采用视频方式收集证言时,仍需与审理部门及检察院积极讨论会商,达成认可此方式获取证言合理合法的一致性意见,避免后期证据审查环节出现不被采信问题。
第三,提供技术保障。
询问开始前,对谈话场所、录音录像、移动网络及视频软件等软硬件设施进行检查、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网络畅通、视频软件安全可靠。
第四,尊重证人意愿。
取证前与证人沟通,确认其是否愿意采用视频方式接受询问,并且具备合适的场地、网络和电子设备等客观环境,能全程配合监察机关正常取证工作,对视频方式确认笔录、辨认物证书证等证据没有异议,从而保证证言的自愿性、真实性。
二是多种途径印证笔录。
远程视频询问获取的书面证言,证人无法签字捺印,但通过其他多种方法确认证明,可以符合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第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补正笔录瑕疵,保障远程视频获取证言客观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关键手段,既提高了被询问人未签字笔录的证据力,又能保障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视频谈话室配备专门高清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或者采用移动式录音录像设备,客观记录询问全过程,反映询问场所全貌。
同时对制作、修改笔录的计算机开启录屏软件,真实、可回溯地记录笔录生成过程。
询问结束后,录音录像及录屏资料刻录成光盘,通过视频在证人见证下密封、调查人员签字,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证人确认方式及未签字原因,留存备查。
第二,作出合理解释说明。
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而非不愿在笔录上签名、捺手印的,调查人员在笔录上记明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并不影响笔录效力。
第三,自书材料补强证明。
让证人书写一份与笔录内容一致的自书材料,每页签字捺印,并通过邮寄、转交、传真等方式交给监察机关,作为补强证据与书面证言一并附卷。
第四,证人逐页核对笔录。
调查人员将打印出来的笔录通过视频界面,清晰、完整地逐页向证人展示,由其在视频中阅读、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向其宣读。
证人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的,调查人员应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笔录再次向证人展示、确认。
第五,调查人员逐页签字。
为弥补被询问人无法逐页签字捺印的缺陷,由调查人员在视频前对证人已核对的笔录逐页签名,以保证笔录的当场性、完整性、准确性,从而有效防止笔录在流转中被人修改、调换。
三是严格规范询问程序。
远程视频询问与面对面谈话取证存在较大差异,对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着更高要求。
第一,准确核实证人身份。
可要求证人将身份证件正反面在视频中出示供调查人员核对,调查人员对证人出示身份证件画面进行截屏并打印作为询问材料附件。
第二,落实个别询问规定。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询问应当个别进行,除询问未成年人或者聋、哑人外,询问证人禁止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在正式询问前,应向证人说明禁止性规定,要求证人用摄像镜头环视作证环境,反映其所在场地全貌,确定在密闭的空间内陈述,核实作证环境安全性,确保证人独立提供证言,不受干扰、影响或胁迫。
第三,适当完善笔录格式。
远程视频询问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笔录的制作有别于传统书面笔录,具有新的特点和要求。
笔录首页应将笔录名称备注为“远程视频询问笔录”,分别记载调查人员询问地点和证人接受询问地点。
视频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的过程、内容、方式,证人自愿接受询问的态度及不能签字捺印的原因均须在笔录中载明。
通过视频方式辨认出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的,辨认过程应详细记载,并标注出示时间。
第四,严禁以非法方法进行询问。
调查人员在远程视频询问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用语,保障证人权利,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言,以确保获取的书面证言不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程金洪 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
证言需注意询问收集视频(笔录证人询问证言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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