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条例攻略四经普(经济普查条例机构统计法数据)「第四次经济普查登记动员会」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此作相应修改完善,并公布实施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原《条例》中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进行必要调整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国正在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修订后的《条例》,一定能够为新形势下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而且这次修改也充分体现了依法普查、依法行政的新时代特征
一、《条例》的修订 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2018年的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面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调整、普查流程的变动和新的信息技术运用等一系列的重大变革,需要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和规范,因此要对《条例》进行适当的修订完善
本次《条例》的修订,是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迫切需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普查上的具体体现
二、《条例》的修订 是完善统计法律体系的具体举措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努力,以《统计法》为骨干,以《统计法实施条例》、多部“普查条例”为内容、大量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统计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建立起来,本次对《条例》的修订就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统计法律体系、普查法律体系的具体举措,以保证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一致性和严肃性
三、《条例》的修订 是修法与工作紧密结合的生动实践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并称国家三大周期性普查项目
原《条例》制订于2004年,当时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还主要采用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
这十几年来,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当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已经普遍采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方法,数据采集方式向网络化、信息化、无纸化的现代数据生产方式发展
适应这一变化,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把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应用于普查数据的采集、上报、审核等各个环节
为了给新的数据采集方式等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经济普查依法进行,《条例》修改了有关经济普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是修法与工作紧密衔接的具体实践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进一步强调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流程和行为的规范性一是强调经济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调查手段的规范
如将第十条修改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二是强调普查过程的规范
如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不再要求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
此外,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济普查机构应“逐级”上报普查数据的内容修改为: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删除了“逐级”上报的规定
三是强调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范
如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二、进一步强调统计法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一是强调对国家机构改革后部门称谓的一致性
如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质检”修改为“市场监管”
二是强调统计法律体系保持完整性和一致性
如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在处罚条文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基本一致
此次《条例》的修订,为新形势下做好经济普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新的《条例》,依法治统、依法普查,全面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这份条例攻略四经普(经济普查条例机构统计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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