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示证明运行效果现场产品(开发运行软件截图我方)「运行证明模板」

计算机(包括手机APP)产品有其特殊性。
对于软件开发需求方和承揽方,如果双方因最终是否完成产品模块为而产生纠纷,此时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评价计算机软件开发方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只约定需完成全部功能模块情况下,则需逐一验证软件功能是否已经完成。
这个时候 必须通过当场演示 才能证明是否已完成,而不能仅通过

演示证明运行效果现场产品(开发运行软件截图我方)

软件效果截图、开发方口述 等方式加以证明。
原因如下:1、计算机软件截图既 可以通过Photoshop、软件界面设计工具伪造,也可以只在 软件中制作出静态页面而并没有实际制作后端功能
如果开发方伪造软件运行效果并截图,这个时候通过静态截图根本无法判断 是否完成了底层功能是否存在bug不同模块间是否可以顺利交互
2、“开发环境” 和 “实际运行环境”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环境
由于开发方电脑、手机中已安装大量和开发相关的插件,在开发过程中能保证软件可以良好运行。
但客户实际经营环境同开发方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可能客户电脑或手机中根本没有软件运行所需的插件。
因此,计算机软件属于“效果型”产品,交付给客户时侧重 “在实际经营环境中运行的效果”
因此,开发方主张自己已完成了软件,需模拟客户的实际经营、运行环境,以保证能够在客户要求的环境下可以良好运行,而不是在开发方自己设计的 开发环境 中运行良好就行。
综上,当软件开发方和客户存在纠纷时,如果客户主张软件功能存在错误,功能未完成,或者开发方主张软件运行良好,功能已全部完成,均必须通过现场演示才能加以证明,否则达不到证明目的
需补充的是,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
开发方主张完成了全部功能,或已经完成了客户的变更内容,且运行良好,必须通过现场演示来证明。
不能仅凭借静态截图或单方面口述就认定实现了预期目标
案例分析我方同 武汉帮创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计算机合同纠纷。
帮创互联科技公司已自认 “还有20-30%功能未完成,且最终也未交付代码”。
只是主张我方:“后期多次变更需求和界面,导致工作量增加30-40%,从而导致其违约”。
对方一审期间 并未 通过当场演示或软件运行效果图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所谓的变更内容。
再审期间则通过一些 静态APP界面截图 表明自己已经完成了所谓内容,且运行良好,但实际上给出的界面同我方缔约前已开发好的界面无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认为 武汉帮创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一、他们的软件界面截图无法看出是否已完成实际功能,是否运行良好;二、这些所谓软件运行界面截图同我方需求文档中截图无显著差异,我方高度怀疑只是在我方早期提供的界面上稍做修改,但并未实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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