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软件行业业务模式分析 二、收入确认主要事项及准则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软件行业业务模式分析 根据软件的不同分类及不同的业务特征,软件行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五种: 第一,产品化软件,将软件作为通用型产品进行销售,实质是销售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按产品组件、用户的使用数量或产品版本进行收费,面向一般大众用户或一般企业用户,例如常规杀毒软件、办公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影音娱乐软件、通用型管理软件等。 第二,定制化软件,软件厂商根据特定使用对象或特定项目,在已有的软件平台上,根据特殊需求对软件进行定制开发,使之更加满足客户需求,实现某些特定功能组合,通常还包括IT规划、系统集成。一般面向企业用户或者特定工程项目,例如大型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软件、为某政府机关开发的行政管理系统、为某大型工程开发的运营管理系统等。 第三,系统集成,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个人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 系统集成应采用功能集成、BSV液晶拼接集成、综合布线、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系统集成实现的关键在于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连和互操作性问题,它是一个多厂商、多协议和面向各种应用的体系结构。这需要解决各类设备、子系统间的接口、协议、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等与子系统、建筑环境、施工配合、组织管理和人员配备相关的一切面向集成的问题。 第四,提供软件服务,对提供给用户的软件定期或不定期收取运维服务费;主要面向的是具有特定需求的用户群,例如网络游戏软件,提供稀缺信息查询的数据库系统等。 第五,软件运营,软件企业独立建立平台运营或提供软件系统与第三方(如电信运营商)合作运营,提供增值服务,从运营收益中获得收入。主要服务对象为增值服务用户,如手机游戏软件、手机聊天软件等。 对比而言,第一种模式通过提供标准化、通用性的产品化软件,容易形成规模效益,是软件行业最早的经营模式; 第二种模式也是国内软件厂商的主要经营模式,以竞争项目形式为客户定制开发软件,收入和毛利水平因项目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 后三种经营模式可以形成持续稳定的收入,往往借助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载体,是近年发展较快的经营模式。 软件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软件和硬件的销售、系统集成、安装服务、软件咨询培训服务、维修服务、升级服务等。 二、收入确认主要事项及准则规定 业务类型业务内容会计事项产品化软件(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直接对外销售或嵌入硬件产品一起销售的软件开发业务软件许可的收入确认时点定制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自行研究开发以满足客户特定要求的软件开发业务软件未来的运营服务、培训、技术支持服务的会计处理;软件合同中包含的奖励、回扣、激励措施的会计处理;软件开发商给予客户的续约选择权的会计处理;定制软件的收入确认时点;软件开发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系统集成系统集成业务是指根据用户需要将整个系统中的外购软件、硬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集成,将各个分离的子系统连接成为一项完整可靠和经济有效的整体的业务履约义务的识别;收入确认时点运维服务运行维护收入是指企业为保证客户软件、硬件能正常运行而提供的运行维护收入。包括:免费服务期后的系统维护、数据修复、技术支持、应用培训等技术服务等软件开发合同中所包含的软件未来升级或优化、维护及培训等是否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三、案例分析 【案例】学天海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学天海公司评估认为,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合同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该专利技术在合同开始日即授权给乙公司使用。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一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学天海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现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名义金额付款。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学天海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学天海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 要求:学天海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当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对合同的评估要贯穿收入确认的全过程。 第一年,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学天海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 第二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学天海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 第三年,由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学天海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再满足,也就是不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了,因此,学天海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 【案例】学天海公司与客户订立一项针对两项知识产权许可证(许可证X和Y)的合同,该合同代表两项履约义务,每项履约义务均在某一时点履行。许可证Y在合同开始时转让给客户,而许可证X则在三个月后转让。 合同针对许可证X所规定的价格为固定金额300万元,而针对许可证Y所规定的对价则是客户销售使用了许可证Y的产品的未来销售额的5%,学天海公司估计其基于销售的特许使用费(即可变对价)为1500万元。许可证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0万元和1000万元。 在第一个月,由客户的首月销售所产生的特许使用费为200万元。 要求:学天海公司应当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确认第一个月的收入。 【案例解析】合同开始日,应当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300万元和第一个月的特许使用费200万元,分摊至许可证X和许可证Y。 分摊至许可证X=300×800÷1800+200×800÷1800=222万元,由于许可证X第一个月尚未转让,确认一项合同负债,不确认收入,在三个月后转让许可证X时确认收入。 分摊至许可证Y=300×1000÷1800+200×1000÷1800=278万元,因为在合同开始日已转让给客户,因此确认收入278万元。 【案例】学天海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学天海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 如果学天海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学天海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乙公司对学天海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要求:分析定制软件开发服务属于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 【案例解析】(1)如果学天海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乙公司在学天海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学天海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学天海公司虽然在乙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乙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乙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乙公司不能够控制学天海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学天海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学天海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案例】学天海公司2018年10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为其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期限五年(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服务费800万元,乙公司每年末平均支付款项。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学天海公司设计并搭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组成。 学天海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2018年10月1日学天海公司为该平台购入硬件72万元(可用6年),软件36万元(可用3年),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请独立第三方专门开发了信息管理平台,并进行了测试、对接服务,费用100万元, 除此之外,学天海公司专门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三个月员工工资费用共30万元,后续由工作人员维护即可。不考虑增值税等因素。 要求: (1)编制学天海公司购买硬件和软件的会计分录; (2)编制学天海公司开发信息管理平台和员工工资的会计分录; (3)编制学天海公司开发平台期间对硬件和软件每月进行摊销的会计分录; (4)编制学天海公司2019年第1季度确认收入与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案例解析】学天海公司购买的硬件和软件,因为不转让给客户,属于学天海公司自己的资产,应当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100万元,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学天海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且预期该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应当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学天海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不符合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 借:固定资产 72 无形资产 36 贷:银行存款 108 (2) 借:合同履约成本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 (3) 借:合同履约成本——硬件折旧 1(72/6/12) 合同履约成本——软件摊销 1(36/3/12) 贷:累计折旧 1 累计摊销 1 (4) 借:应收账款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800/5/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37 贷:合同履约成本——平台开发 5(100/5/4) 合同履约成本——硬件折旧 3.1【(1×12×5+1×2个月)/60个月×3】 合同履约成本——软件摊销 3.27(36/33个月×3) 【案例】下列分别属于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 (1)甲公司是一家设计制作连环漫画的公司。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可在4年内使用其3部连环漫画中的角色形象和名称。甲公司的每部连环漫画都有相应的主要角色。但是,甲公司会定期创造新的角色,且角色的形象也会随时演变。 乙公司是一家大型游轮的运营商,乙公司可以不同的方式(例如,展览或演出)使用这些漫画中的角色。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最新的角色形象。 在授权期内,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收取1000万元。甲公司除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外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 【案例解析】(1)某一时段。因为, 第一,乙公司合理预期(根据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甲公司将实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创作新的角色及出版包含这些角色的连环漫画等; 第二,这些活动直接对乙公司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这是因为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甲公司创作的最新角色,这些角色塑造得成功与否,会直接对乙公司产生影响; 第三,这些活动发生时并没有导致向乙公司转让任何商品或服务。 由于合同规定乙公司在一段固定期间内可无限制地使用其取得授权许可的角色,因此,甲公司按照时间进度确定履约进度可能是最恰当的方法。 (2)甲公司是一家著名的足球俱乐部。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其设计生产的服装、帽子、水杯以及毛巾等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球队的名称和图标,授权期间为2年。 合同约定,甲公司收取的合同对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0万元固定金额的使用费;二是按照乙公司销售上述商品所取得销售额的5%计算的提成。 乙公司预期甲公司会继续参加当地顶级联赛,并取得优异的成绩。 【案例解析】(2)某一时段。因为, 第一,乙公司能够合理预期甲公司将继续参加比赛,甲公司的成绩将会对其品牌(包括名称和图标等)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该品牌价值可能会进一步影响乙公司产品的销量,对乙公司产生重大有利或不利影响; 第三,甲公司从事的上述活动并未向乙公司转让商品。 甲公司收取的200万元固定金额的使用费应当在2年内平均确认收入,按照乙公司销售相关商品所取得销售额的5%计算的提成应当在乙公司的销售发生时确认收入。 (3)甲音乐唱片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首经典民歌的版权授予乙公司,并约定乙公司在两年内有权在国内所有商业渠道(包括电视、广播和网络广告等)使用该经典民歌。因提供该版权许可,甲公司每月收取1000元的固定对价。 除该版权之外,甲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其他的商品。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除了授予该版权许可外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 【案例解析】(3)某一时点。因为甲公司并无任何义务从事该版权相关的后续活动,乙公司对此也没有形成合理预期,该版权也具有重大的独立功能(即民歌的录音可直接用于播放),乙公司主要通过该重大独立功能获利,而非甲公司的后续活动。该交易类似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由于甲公司履约的时间与客户付款时间(两年内每月支付)之间间隔较长,甲公司需要判断该项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的融资成分,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案例】学天海公司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分别判断属于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 (1)授予甲公司知识产权独占许可20年,使用费每年100万元,授予后学天海公司无其他相关义务。 【案例解析】(1)由于授予后学天海公司无其他相关义务,不符合需要企业继续从事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条件,所以应当作为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一次性确认收入;收款方式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2)接受乙公司委托开发一项专利技术,开发周期3年内完成,开发费用3000万元。 【案例解析】(2)由于签订合同后要在3年内持续从事开发活动,该活动对知识产权和客户影响重大,并不需要向客户转让商品,符合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的条件,所以应当作为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分期确认收入。 (3)授予丙公司“学天海教育”商标权10年,使用费共1000万元,丙公司作为学天海的特许加盟商,销售学天海的产品。 【案例解析】(3)由于客户使用企业的商标时,企业需要持续地对品牌进行维护推广,该活动对知识产权和客户影响重大,并不需要向客户转让商品,应当作为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分期确认收入。 (4)销售给丁公司一套教学管理软件,价格200万元,该软件是通过密码来使用,丁公司只要有了密码就能使用软件。 【案例解析】(4)由于客户只要有了密码就能使用软件,企业并没有其他的履约义务,所以应当作为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在向客户提供密码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案例】学天海公司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分别说明下列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为了发展业务,和代理商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全权代理学天海公司在某市的视频课程销售权,支付品牌使用费为10万元,代理期限为一年,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同时,甲公司每销售一门视频课程,直接向学员收款并向学员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甲公司按照销售价格的10%获得代理分成,剩余的90%支付给学天海公司。 则学天海公司应当将10万元品牌使用费作为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将学员付费的金额作为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将10%的代理分成确认为销售费用。 【案例解析】(1)不正确。学员是甲公司的客户,甲公司就是学天海公司的客户。学天海公司应当将10万元品牌使用费作为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分期确认收入,将收到的90%金额作为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一次性确认收入,10%的代理分成不需要核算。在该业务中,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收款的100%是收入,支付给学天海的90%是成本。 (2)销售视频课程给学员,视频课程采用密码加密的方式提供,只要学员按照每门课程的售价付费后,就可以取得课程密码收看课程,课程长期有效,不需要提供后续服务。则学天海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来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2)不正确。由于不需要提供后续服务,不符合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的条件,应当作为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来确认收入。 (3)为了扩大销售影响力,专门投入80万元制作了《我是会计》动画片,在全国各个代理商的店铺里循环播放。则学天海公司应当将80万元确认为一项资产。 【案例解析】(3)不正确。影视作品投资支出应当根据影视作品制作的目的和盈利模式确定会计处理方式。如果制作目的是促进相关产品的销售,应当视为一种营销手段,由于未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和金额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80万元应当比照广告费支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为了解决学员学习收入准则比较难的问题,专门投入30万元制作了《收入专题讲座》视频课程,该讲座单独售价500元。学天海公司应当将30万元确认为一项费用,每次销售时将500元按照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确认为收入。 【案例解析】(4)不正确。如果制作目的是通过销售影视作品著作权、发行权、放映权等获取盈利,且在实质上具有作为影视产品独立盈利的能力,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对30万元制作支出应当资本化处理,确认为存货,实现销售收入时进行摊销,结转为销售成本。 【案例】学天海公司与甲公司及乙公司三方签署了知识产权许可及再许可协议,该知识产权许可后不需要再提供后续服务。甲公司将日常活动产出的、自主研发的、账面成本为300万元的一项知识产权,许可给学天海公司独家使用,期限20年,使用费为3000万元,在此期间,甲公司除了自己外不得再许可其他方再使用该知识产权,但授权学天海公司再许可给乙公司使用,期限20年,使用费为2000万元。上述款项签订合同后均一次性支付完毕。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公司在该知识产权基础上研发的后续技术,应当继续独家许可给学天海公司独家使用,并由学天海公司再许可给乙公司使用,但是费用另行商定。 学天海公司与乙公司购买该知识产权许可后用于本企业商品的生产使用。 要求:分别说明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收取的3000万元,应当按20年分期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这个业务的实质是,甲公司按照3000万元销售了一项知识产权许可,学天海公司付出3000-2000=1000万元的代价购买了一项无形资产,乙公司付出2000万元的代价购买了一项无形资产。 (1)不正确。甲公司将知识产权许可给学天海公司后,不存在需要继续履约的义务,属于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 (2)学天海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应当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收取的2000万元应当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案例解析】(2)不正确。学天海公司和甲公司及乙公司签署的是三方协议,所以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才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学天海公司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按照3000-2000=1000万元计量。 (3)甲公司后续研发的技术属于授予客户学天海公司额外购买选择权,并构成一项重大权利。 【案例解析】(3)不正确。甲公司后续研发的技术属于授予客户学天海公司额外购买选择权,但不构成一项重大权利,因为甲公司没有义务必须继续研发,合同约定的条款只是表明,如果甲公司研发出来新技术应当独家许可给学天海公司,如果没研发出来,也不需要对学天海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构成重大权利的话,那么意味着甲公司必须继续研发,否则承担相关责任了。 (4)甲公司应当将该知识产权的账面成本300万元按20年分期转入损益。 【案例解析】(4)不正确。合同成本应当采用与合同收入相同的基础确认,甲公司的收入3000万元一次性确认了,那么成本300万元也应当一次性结转。 【案例】丁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三年期的交易处理服务的合同,合同价格为每年100万元,该合同具有适用于所有客户的标准条款。合同要求客户支付预付费用10万元并不可返还,以在企业的系统和流程中对客户进行设置。客户可以在合同期满后对合同进行续约且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客户预付费用相当于续约选择权的公允价值。 要求:判断续约选择权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说明预付费用10万元应当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客户可以每年对合同进行续约且无需支付额外费用,与不订立合同相比,续约选择权并未向客户提供重大权利,因此,续约选择权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100万元包括预付费用10万元,该费用将在提供交易处理服务的过程中确认收入。 【案例】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乙公司开发了教学管理软件系统,以加密狗的形式对外销售,每只狗售价3729元,其中硬件价格占1%。税法规定,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客户未激活前均可以退货,根据历史经验统计,退货率为1%。2018年8月销售了3729万元,客户当月激活了80%。 销售后每年向客户收取维护费120元,但第一年免维护费。维护时间从客户激活加密狗开始计算。 要求:编制2018年8月销售时的会计分录,计算乙公司2018年度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假设不考虑剩余20%未激活的情况,计算乙公司2019年度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 【案例解析】第一步,识别合同。本业务只涉及一个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销售加密狗包含软件使用费和维护服务属于两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一年只能对80%已经激活的部分计入交易价格,另外20%确认为合同负债;第二年只能按照80%已经激活的数量来计入维护费的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第一年免费的维护服务要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在完成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判断履约义务的类型。对于软件使用费,销售的加密狗相当于专利技术,客户购买了以后就可以使用这个教学管理软件系统,不需要企业继续从事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所以按照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维护费,需要企业继续从事维护活动,所以属于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应当分期确认收入。 不含税销售价格=3729/(1+13%)=3300万元;分摊思路如下: 借:银行存款 372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9(3300×13%)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33(3300×1%) 合同负债—20%未激活款项 653.4(3300×99%×20%) 合同负债—维护费 81.48【(3300×99%×80%)×120/(3729+120)】 主营业务收入—软件 2506.80【(3300×99%×80%)×3729/(3729+120)×99%】 主营业务收入—硬件 25.32【(3300×99%×80%)×3729/(3729+120)×1%】 【注】主营业务收入——软件,由于小数点四舍五入调整为2506.80元。 借:合同负债——维护费 33.95(81.48×5/12)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护费 33.95 2018年应当确认的收入=2506.8+25.32+33.95=2566.07万元; 2019年应当确认的收入=81.48×7/12+120×5/12×80%/(1+13%)=82.93万元。 【案例】丙公司与非关联方庚公司投资设立合营企业A公司,持股比例各占50%。202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对A公司同比例增资,同时,丙公司和A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如下: 1.丙公司以授权许可的方式向A公司转让发动机生产技术,A公司享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以该技术生产的发动机的独占权。协议期限为10年。该技术在丙公司的账面价值为1.2亿元。 2.A公司支付技术转让价款的对价分为两部分:一是1亿元作为丙公司的增资;二是5 000万元以提成费的形式支付给丙公司。即A公司生产的合同产品,按照200元/台支付提成费给丙公司,如果协议期满之前,累计支付的提成费总额达到5000万元则不再支付,如果协议期满时累计支付的提成费总额未达到5000万元,A公司也不再支付。 3.A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是否生产合同产品。如果协议被提前终止,则提成费仅按照实际生产的合同产品为基础支付,即使提成费总额未完成。 4.合同产品试生产期内,丙公司应向A公司提供无偿技术援助及对A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协议另行签订,单独收费);丙公司即使不提供技术援助,A公司也能完成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5.经双方认可的授权技术许可的价值为1.5亿元,包括技术援助的公允价值100万元,但不包括培训服务。上述评估与评估师采用的假设一致。 6.A公司预计在合同期内,支付的提成费很可能达到5000万元;丙公司预计在合同期内,授权的提成费很可能达到5000万元,但是符合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为2000万元。 7.2021年A公司生产的合同产品为1万台。 要求:不考虑未来支付的提成费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A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授权技术许可合同包含三个单项履约义务,一是转让技术,交易价格为14900万元;二是无偿技术援助,交易价格为100万元;三是培训服务,交易价格未确定,暂不考虑会计处理。 A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无形资产准则》和《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由于预计在合同期内支付的提成费很可能达到5000万元,所以应当将可变对价包含在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中。 借:无形资产 15 000 贷:实收资本 10 000 预计负债 5 000 借:预计负债 200 贷:银行存款 200(支付提成费时) 借:制造费用 1 500(15 000/10) 贷:累计摊销 1 500 丙公司的会计处理:合同对价包括固定对价1亿元和可变对价5000万元,但是只有2000万元符合可变对价估计的限制条件,所以,计入交易价格的金额为12000万元。对无偿技术援助应当确认一项负债,待实际提供技术援助服务时转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 000 应收账款 2 000 资产处置损益 100(倒挤) 贷:无形资产 12 000 合同负债 100(无偿技术援助) 2021年实际收取提成费: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应收账款 200(2 000万元以内的部分) 或 资产处置损益 200(超出2 000万元之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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