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情形,设置相应的时间、权限、消费管理等功能。虽然各网络平台已全面上线“青少年模式”,但仍有不法App通过“会员尊享特权”绕开该模式,试图让“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会员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案情回顾该案原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首页即能出现弹窗提示,该模式配置了适合未成年人浏览的内容,限制了充值、打榜、送礼等社交和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监护人可通过设置密码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时段和时长上限等。根据上述软件服务协议的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App却将“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以“限时免费”吸引用户安装并开启该功能。一旦用户开启该功能,再打开音视频平台时,该App会自动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使用户无法通过首页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因此,原告公司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变动了其产品功能,妨碍、破坏了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00万元。被告公司辩称,该公司开发、运行的App是为了实现辅助无障碍服务,用以帮助用户解决重复、烦琐的点击操作问题,该功能开启需要用户授权,是一种系统中立功能,并未改变原告产品本身的功能和服务,亦未影响“青少年模式”的使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设计功能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原告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其“青少年模式”系践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有益尝试,涉案被诉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这一App在多个应用市场上架,下载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用户群体大,主观过错较大;这一App的屏蔽模式适用范围大,对社会公共利益已产生影响。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经济损失。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并达成执行前和解,现已履行判决。法官说法滨海新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李晓玲指出,“青少年模式”作为网络风险的“防火墙”,不仅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认证,还能在使用时段、使用时长、使用功能和浏览内容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进行规范,在帮助未成年人减少网络依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有效举措。本案中,被告运营的App引导用户开启“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的行为,系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发挥网络文化和新技术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李晓玲说。专家点评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看来,当前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未成年人已经成为互联网空间的重要参与者,甚至可以说是地道的“网络原住民”。曲新久认为,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阶段,缺乏自我保护与鉴别能力,他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面临易遭不良网络信息诱导和网络违法犯罪侵害以及沉迷网络等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威胁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妨碍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甚至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行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青少年模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曲新久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发挥了司法能动性,不仅妥善地认定和处理了新业态下新型不正当竞争问题,对屏蔽“青少年模式”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否定,维护了互联网产业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有助于推动网络音视频产业健康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判决向全社会表明,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必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院判决肯定了‘青少年模式’上线以来,在帮助未成年人减少网络依赖和不良信息影响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对于落实未成年人防网络沉迷机制以及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保护未成年人,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曲新久说。文/张晨(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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