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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看到喜欢的图片、看到有趣的表情包,就随意用在自己的公众号平台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近期,商洛商州法院速裁庭调解了三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案例播报】1.2016年1月,原告某将案涉作品《中华传统过年习俗图谱》创作完成并首次发布于某平台2020年,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案涉美术作品2.李某是案涉摄影作品的作者,原告王某购买该作品版权并在某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注册的公众号上发布的《.....为你奉献一场美轮美奂的饕餮盛宴》一文中使用了案涉作品3.原告将其系列美术作品“天气小表情”在某省版权局进行登记,被告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但该行为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以上三起案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删除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法官与原被告充分沟通、调解,该三起案件均已履行到位【法官提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行为产生的,企业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的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文章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来源: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作者:鬲瑞悦编辑:刘一笑责编:李鹏审核:姚启明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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