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视觉中国绝对不会想到,因为一张黑洞照片陷入到被全网讨伐的境地,新三板的全景网络也想不到,会以这种方式闹得妇孺皆知。2014年,视觉中国借壳远东股份上市。在当年的收购报告书中,视觉中国详细阐述了自身的商业模式、版权获取模式,声称公司“始终坚持合法授权的原则”。全景网络同样也宣称自己“始终坚持合法授权的原则”。事实上,这两家公司售卖的诸多图片并不具有合法授权,公众公司的披露信息与实际并不相符。多位业内律师以及专业私募人士均认为此举涉嫌虚假陈述。代理分销视觉素材2014年2月,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组,发行股份购买华夏视觉(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视觉)100%股权、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100%股权。当年8月,远东股份完成工商登记变更,证券简称由“远东股份”变更为“视觉中国”。作为此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华夏视觉、汉华易美也成为了视觉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这两家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让渡视觉素材使用权和提供增值服务两大类,商业模式主要为代理分销图片的使用权。视觉中国的视觉素材来源为供应商(包括机构和个人摄影师)和员工摄影师。其中,供应商与公司签订视觉素材代理协议,公司利用自身的互联网平台和客户资源,代理分销视觉素材。供应商并未将视觉素材的版权转让给公司,公司获得供应商销售视觉素材的授权;员工摄影师为公司自身员工,其视觉素材作品的版权属于公司。与视觉中国有着相似业务的,还有全景网络。这家公司以“互联网视觉内容提供商”的身份于2015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据全景网络2015年9月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商业模式是依托互联网,打造海量版权图片的交易平台,通过版权分销与版权所有者进行分成的模式,盈利模式的核心在于“平台”和“渠道”。两公司均自称合法授权那么,庞大的版权从何而来?就全景网络而言,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的图片素材主要通过代理、收购以及自拍获得,主要由产品部寻找优秀的图像、影像资源,通过与国内外图片摄影师、摄像师、设计师、插图师等创意人群签订合作协议,与国内外的知名图片品牌签订图片代理合同,支付给供应商图片许可使用费,从而获得图片授权。但是,在其平台却有着大量的国旗、国徽等图片。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表示,国旗、国徽等创作于1949年前后,应该属于集体创作结果。正常情况下,带有国家象征性质的作品,不可能将版权转售给商业性质的网站。显然,国旗、党旗、前国家领导人肖像等图片,全景网络并没有版权,却挂在网站上售卖。对此,全景网络工作人员含糊地表示,付费是因为图片的使用权,在任何一个网站购买图片都是要付费的。在记者追问之下,该工作人员承认,伟人肖像之类图片全景网络并没有版权。不过,在全景网络页面下方的版权声明中却宣称: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其公开转让书中,全景网络明确提到,公司所采集的数字图片、视频素材,坚持合法授权的原则,与供应商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的授权图片:(1)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其他权利;(2)保证公司在执行代理业务时,与第三方无著作权、肖像权、物权纠纷。全景网络一方面将国旗、党旗等大量没有版权的图片出售,另一方面却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宣称自己合法授权。与之相似的是视觉中国,收购报告书也强调,自成立以来,公司经营中始终坚持合法授权的原则,从而保障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降低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资产所采集的数字图片、视频素材,坚持合法授权的原则,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1)不侵犯或违反第三方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隐私权、公开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2)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者规定;(3)不具有诽谤性,不构成商业诽谤;(4)不具有色情或者淫秽内容;(5)不包含病毒、木马、蠕虫、定时炸弹或其他类似的有害或者恶意的编程程序。视觉中国强调坚持合法授权原则,为何出现了大量的国旗、国徽等图案?这些图案是否合法授权给两网站平台使用?国旗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但这并没有影响视觉中国、全景网络将国旗、党旗、党徽图案放在其旗下平台公开售卖。不仅仅是国旗、党旗、党徽等图案,多位前国家领导人的肖像图片也有了视觉中国、全景网络的所谓“版权”,需要付费才能使用。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凤云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不论国旗、党旗、前国家领导人照片等是否涉及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说是否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重点在于其行为属于商业化使用,理应被禁止。从现有法律法规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国旗、国家领导人形象等是禁止商业化使用的,对于党旗同样适用。而获取商业利益的销售行为显然属于商业化使用,属于违法的应被禁止的行为。可见,视觉中国、全景网络这些并未获得授权的图片,与其收购报告书、公转书中明确提到的坚持合法授权的原则”相冲突。律师称涉嫌虚假陈述一位来自华北地区律所的律师向记者表示,视觉中国、全景网络很多图片并没有获得版权或授权,但却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销售获利。这和他们收购报告书、公转书中明确提到的“所采集的数字图片、视频素材,坚持合法授权的原则”相冲突。这些公司约定供应商提供的授权图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其他权利;保证公司在执行代理业务时,与第三方无著作权、肖像权、物权纠纷。证券律师薛律师认为,投资者对这些信息披露是有一种信任义务的,公众投资者对它肯定是信赖的,但事实恰恰是其中有虚假成分。如果说视觉中国没有经过授权而作为商业目的使用一些图片,那么他们恰恰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这种侵权行为,没有在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披露这种做法是未经过授权的,实际上是属于信息披露违规、信息披露不真实,相关规定有虚假陈述一说,这应当属于虚假记载。而此举也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视觉中国以对外提供海量的图片作为服务,是一种网络公开的模式,网上提供图片实际上也是他们对外发布信息的一种模式。明知没有版权或没有经过授权的图片,却声称网站上所有的图片都是经过授权的,这是一种虚假记载,这个陈述显然就是虚假的,没有真实地披露情况。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也没有对此进行披露,从这个角度上讲,也是一种重大遗漏。他们没有说哪些图片是有授权或者没有授权,在公告中却声称“坚持合法授权”,网站上宣称都经过了授权,这也是一种误导。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家梁看来,全景网络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应遵守全国股转系统及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次事件中可以看到,全景网络并非对其网站上所有售卖的图片具有完整、合法的授权,并且还可能会产生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况,与其信息披露违背,该做法可能涉嫌虚假陈述。陈家梁表示,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据规则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投资者,该虚假陈述是否达到一般违约或根本违约的条件,具体索赔方式及索赔金额视转让双方就本次转让所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文件约定为准。维权式商业模式难持续深圳市合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高级会计师和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信息披露涉嫌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法有很多种表现,虚假陈述只是其中一种。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如果上市公司只是受到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谴责、处分,股民一般不能索赔。和进认为,该公司的商业模式是依托互联网,打造海量版权图片的交易平台,通过版权分销与版权所有者进行分成。盈利模式的核心在于“平台”和“渠道”;公司的图片销售平台通过代理国内外供应商和摄影师的图片、收购及自拍图片,为下游客户提供内容素材,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版权使用费用。公司取得的每张图片应该都是有成本的,要么自己的摄影师去拍摄,要么收购其他摄影师作品,要么通过代理其他渠道获取。其取得图片之后,可以进一步美化、再创意等,再卖给客户,这个毛利率本身也不低,这才是它正常的商业模式。和进表示,以前靠“维权”,公司获得了不少好处,很多企业也不是很了解,吃了哑巴亏,让支付就支付了。“这次事件,我估计它很难再收到赔偿了。”和进表示。它的正常商业模式应该是其发现有人侵权,第一时间警告,让其从网上撤下或删除,而不是采取“维权”的方式。不过,现在都公开了,这种商业模式肯定不能持续,因为通过财报看不到具体的收入构成,有多少收入比例来自于“维权”,有多少收入比例是真正的主营收入。上市公司如果打着版权保护的幌子,做“维权”生意,是不太合理的。宁波来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宇表示,首先,这个主要是涉及到侵权。这种虚假陈述是一种信息披露违规,有可能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如果认定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可能被实行退市警示。公司的商业模式涉及到侵权的肯定不行,无论侵权部分占业务比例的是多少。其次,如果是因为公司自身侵权、虚假陈述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信息披露违规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是可以索赔的。最后,公司的商业模式肯定要进行转变。既然是一个公众公司,就要求其每张图片要有合法来源及授权,没有授权或者涉及侵权的必须全部下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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