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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与个人的权界问题有一个人尽皆知规则:“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它的意思是,私人或团体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私权利,而国家或政府在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地使用自己的公权力可是你知道为什么应当如此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吗?事实上,有多种思想理论都可以支撑这种规则,比如我们曾经介绍过的“伤害原则”而笔者认为社会契约论对于这个原则的论证最具说服力所以本文将从社会契约论的构建过程的角度,分析这个原则的由来和根据”——————「 01 」——————“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是一种试图解释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并建立一种基于共同意愿和规则的政治组织的理论但在了解社会契约的建立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自然权利”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在国家出现前,存在一种一种理想化和假设性的状态——“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处于一种没有政治组织和法律规范的环境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可以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自然权利是人类的固有的权利,它是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基础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是人类最原始和最重要的私权利然而,自然状态有很多坏处自然状态下,没有公共权力来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也没有公正的裁决者来维护和平和秩序人们缺乏安全保障,生命和财产都受到他人的威胁,使得人类处于无休止的战争中于是人类需要一种能够保护自己免受外部威胁和内部冲突的政治组织——也就是国家与政府它应当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可以制定和执行法律,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正义——————「 02 」——————社会契约的订立人类要如何构建公权力机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们会选择建立一种基于共同意愿和规则的政治组织的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人类最初和最重要的公权力但是,国家或政府的公权力并不是无限制和无条件的需要明确的是,建立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和实现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的内容必然是人们通过一种理性的选择,放弃了部分自然权利,并授予一个政治权力来保护他们剩余的权利这个政治权力就是主权,它代表了人民的一般意志,并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共利益——————「 03 」——————结论于是“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个原则的由来和根据就显而易见了公权力本身并不理所应当,它的构成始终是人们自愿放弃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它必须服从于社会契约的规定和目的,也就是保护和实现人民的自然权利除此以外,公权力就不具有任何正当性而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社会的契约,对于政府,只能拥有人们给予的的权力,而个人,必然拥有剩余的权利你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有怎样的思考?个人、社会、哲思关注我们,一起“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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