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被判(青云被告腾讯公司原告)「青云ceo」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邻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邻动公司)侵犯电视剧《青云志》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邻动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快牙”APP平台上播放电视剧《青云志》,侵犯腾讯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万元
腾讯公司诉称,其拥有由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电视剧《青云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剧是根据萧鼎的知名小说《诛仙》改编的古装仙侠剧,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深受观众喜爱
该剧于2016年8月1日起开播,截止到2016年11月8日收官时播放量突破230亿
被告邻动公司在未取得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移动客户端“快牙”APP上播放该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处被告邻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被告邻动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本身是第三方用户上传的,被告没有改编涉案作品,被告在收到原告下线函后立即对该作品进行了下线处理,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
“快牙”是一个文件传输类手机应用,虽然有5亿用户,但全是文件传输用户,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
第三方用户在“快牙”上的涉案作品被点击、关注、播放、评论量非常小,对原告的影响很小,且被告没有通过涉案作品获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腾讯公司是电视剧《青云志》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邻动公司在“快牙”平台播放了涉案电视剧,侵犯了原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被告邻动公司辩称涉案影视作品为网友上传、其服务内容仅是文件传输及信息存储空间的主张,法院认为其作为平台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仅能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对上传者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作品时间等信息均未提供,应当对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且被告对于其平台中储存了包括涉案电视剧在内的大量影视作品主观上明知,而且向网友进行了推荐,其提供行为除了在线观看还包括下载,上述行为亦与文件传输及信息存储空间经营性质和经营方式不相符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邻动公司提供的并非是文件传输、信息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而是直接实施了作品提供行为,且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侵犯了原告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邻动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元
目前,被告邻动公司已提出上诉
(祝文明 白 琳)
青云被判(青云被告腾讯公司原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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