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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字数共计2361字,大约花费8分钟阅读时间。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是不是会突然收到“公函警告”或“律师函警告”?在接到这些函件的时候会如何感想?“气愤?冤枉?茫然?还是见怪不怪?”近年来著作权侵权的“热度”一度攀升,在笔者服务的企业中,部分企业会诧异为何习以为常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本期文章中笔者将与大家一起聊聊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与著作权的“爱恨情仇”。一、字体侵权很多企业感到奇怪为什么只是简单的用了几个字怎么就构成侵权了呢?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字体的著作权,但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单个字体具备独创性要求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字库软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例如在“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中,原告汉仪公司发现被告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城市宝贝”儿童护肤系列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秀英体字库的单字具备独创性要求,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认为“字库整体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因此,企业在自媒体、宣传册、广告、产品包装上等对字体商业使用时,应注意:1、加大对员工知识产权的培训,避免员工擅自使用侵权字体导致企业损失;2、注意“免费”的误区,切忌从电脑自带字体或者互联网提供的“免费字体”直接商业性使用,在使用互联网提供的免费字库应注意网站的授权说明;3、企业在委托第三方创造设计时,需注意合同中知识产权的条款。二、图片侵权企业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微博、官网或者产品包装上,习惯性使用网上“免费”下载的图片,而这也成为图片侵权的“重灾区”。例如重庆市犇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全玉玺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2021)渝01民终4846号】,原告全玉玺发现被告犇禾网络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传播了摄影作品,从而提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全玉玺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提高员工使用正版的意识,谨慎随意从网上下载并使用未授权的图片,对自营的自媒体平台主动进行自查自纠,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协助企业运营自媒体平台,并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三、文章侵权企业或个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常常会转载/引用他人的文章,最常见的几种情形:1、转载他人文章标注了来源和作者姓名;2、转载他人文章未标明来源及作者姓名;3、引用他人文章部分或全部内容,并标明系自己原创。例如在书贤(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凯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苏0192民初1511号】,原告受让涉案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发现被告未经作者或者原告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将涉案文章删减并予以转载。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转载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企业转载他人文章,应事先联系该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员,申请开通转载白名单来获得对方同意,并且转载时务必写明来源及作者的姓名。四、软件侵权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专业软件等计算机软件,而企业或员工通常会通过非官方网站下载盗版软件使用,当企业被诉侵权面临高额赔偿费用时已经为时已晚。例如在欧特克公司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4)鲁民三终字第257号】,原告欧特克公司系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因公司未经欧特克公司许可,商业使用欧特克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欧特克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判决法因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因此,企业应加强软件使用的管理及员工知识产权的培训,通过内部管理规定要求使用正版软件,明确个人行为导致侵权责任的承担及处理方式。企业也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提供软件服务,并在合同中就软件著作权纠纷责任进行约定规避风险。五、歌曲侵权主营在线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的企业,往往更容易面临诸多的音乐版权的纠纷。在短视频和直播的领域,大家对于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仍然有所欠缺。例如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22014号】,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告在其发布的手机测评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以及在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19)京73民终2730号】,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播放过程中,主播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并哼唱了歌词中的“长江水”三个字。直播结束后,主播将视频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观众可登录该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法院认为“对于直播平台与主播约定,由直播平台对直播期间的成果享有全部相关权益的,因主播使用音视频引发的侵权纠纷,直播平台为涉案视频这一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直播平台直接提供了包含涉案歌曲《恋人心》的涉案视频,侵害了音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播平台不能抗辩其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免责。”因此,网络直播平台及其旗下主播不论通过现场演唱或者以背景音乐播放的形式使用歌曲,应获得相关权利主体的授权,企业需提高直播平台及主播的版权保护意识,并对直播内容或者上传视频加大监测力度。本文作者声明: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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