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中间商饿了法院物资方成(饿了公司商品骑手法院)「饿了么被告」

12月1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饿了么”商标的侵权纠纷案终审结果
2018年,“饿了么”品牌运营方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拉扎斯公司”)发现,一年前与其签订代理协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经营了一家“饿了么物资专营”的微店,销售使用带有“饿了么”商标的头盔、餐箱、冲锋衣等商品
之后,邓某被拉扎斯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该案终审判决显示,邓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向拉扎斯公司赔偿15万余元
饿了么代理方被诉侵权,辩称帮助平台扩大了影响力拉扎斯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制作等,随后打造了“饿了么”平台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自2012年3月起,拉扎斯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个类别的“饿了么”商标
2017年3月,被告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蓝迅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拉扎斯公司授权蓝迅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在相应地区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合作期限1年
值得注意的是,代理协议中约定,蓝迅公司下属骑手需按照规定的标准着装,骑手物资必须从饿了么官方途径购买
但是在购买骑手物资的过程中,邓某认为拉扎斯公司供货太少且太贵,于是他通过其他渠道购买,还推荐给其他城市代理商
久而久之,其他代理商都来找邓某购买
生意做大后,邓某开设了一家名为“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的微店
2018年6月,拉扎斯公司发现邓某经营的微店中,销售使用拉扎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头盔、餐箱、冲锋衣等商品
拉扎斯公司认为,邓某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且该行为还构成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随后,拉扎斯公司将邓某诉至法院,向其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元
对此,邓某辩称,其行为不仅未对拉扎斯公司造成损失,反而给拉扎斯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
由于拉扎斯公司并没有向代理商提供物资,这既不利于代理商扩大经营,也限制了拉扎斯公司自身规模的发展
邓某认为其行为一方面满足了代理商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扩大了“饿了么”代理平台的影响力,更促进自己代理注册骑手的扩展
法院:被告行为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微店名称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拉扎斯公司“饿了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邓某销售的头盔、餐箱等部分商品上使用了与拉扎斯公司生产、销售的骑手装备相同的装潢,其明知上述商品未经拉扎斯公司授权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相应生产者实施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邓某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
一审判决后,邓某不服并继续提起上诉
邓某上诉时再次提到,其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符合客观需要,对拉扎斯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还扩大了“饿了么”平台的影响力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定,邓某开设的微店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店)”名称的行为,侵犯了拉扎斯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邓某销售的部分涉案商品属于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商品,其应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在已查明邓某开设的微店中“饿了么”相应商品的销售额共计120余万元,其中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78万余元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拉扎斯公司商标、商品装潢的知名度、邓某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及利润、邓某的侵权主观故意等因素,判决邓某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邓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骑手中间商饿了法院物资方成(饿了公司商品骑手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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