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告诉你音视频多份直播平台(侵权直播平台判决书著作权)「法庭判决直播」

判决书告诉你音视频多份直播平台(侵权直播平台判决书著作权)

2022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网络版权保护将作为主战场,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也会深入开展对新型传播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
梳理发现,音视频直播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纠纷。
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以“相关领域+著作权”作为关键词,共检索到8247篇判决书,以此筛选分析音视频直播领域各类热门场景的侵权问题。
【听书场景】用户上传自制内容,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在听书场景中,侵权盗版现象近年来不少见。
喜马拉雅、蜻蜓FM、懒人听书、企鹅FM、酷我听书等平台都陷入过侵权纠纷案,还曾出现多名作家联合维权的事件,主要是因为未经作者授权就在平台上传播由作品改编的有声读物。
以头部平台喜马拉雅为例,截至4月26日,当事人涉及喜马拉雅的裁判文书有4446篇。
其中涉及“侵权行为”的有1931篇,涉及“著作权”的1797篇。
从裁判年份来看,2017年至2021年分别有368篇、556篇、1157篇、994篇、561篇。
梳理发现,喜马拉雅曾因未经授权传播多部小说的有声读物被判侵权,包括《左耳》《斗罗大陆》《凡人修仙传》《斗破苍穹》《盘龙》等,原告既有作家本人,也有网络文学经营网站。
喜马拉雅曾在案件中辩称,涉案有声小说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平台仅是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但即使是用户擅自使用作品制作有声读物,考虑到作品知名度较高,法院认定,喜马拉雅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但在部分案件中,同样是用户自制内容侵权,法院则认定喜马拉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这类案件的涉案作品通常知名度、播放量和上传者粉丝都较低,也无证据证明平台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判决书显示,喜马拉雅在平台中设置了侵权投诉途径,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并证明被诉侵权内容是第三方用户上传。
【在线音乐场景】平台有版权意识但仍会“过失侵权”在涉在线音乐著作权案件方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文书有236篇,绝大多数为民事判决书,其中86篇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53篇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即使是头部在线音乐平台,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向音著协交纳使用费,有明确的版权意识,近年来还是不断卷入侵权纠纷中。
以腾讯为例,在“君臣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QQ音乐平台上有音乐人黄某军通过第三方再授权给君臣的32首音乐作品,而黄大军并未加入音著协,也未授权音著协管理其作品,腾讯最终被判赔偿君臣经济损失3.12万元。
无独有偶,在2021年“李杰诉腾讯著作权侵权案”中,李杰发现腾讯在未取得李杰授权的情况下,将李杰创作的《温馨的梦》音乐作品更改名称为《感受温柔》(伴奏版),并署他人姓名上传至其QQ音乐平台中,向用户提供涉案歌曲播放和下载服务。
在该案中,腾讯公司事先与被控侵权歌曲提供者华宇世博音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合同及合作协议,初步识别了被控歌曲《感受温柔》(伴奏版)的著作权,最终还是发生了侵权事实,法院认为,腾讯无主观恶意,属于过失侵权,最终判定腾讯赔偿李杰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5万元。
【直播场景】侵犯音乐作品、游戏画面著作权案多发在直播场景中,侵权情形主要是因为在直播画面中直接使用他人享用著作权的作品。
梳理发现,判决书中有多起针对音乐作品、游戏画面的侵权纠纷,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直播内容元素的权利属性、侵权形态、责任分担等。
以斗鱼为例,与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相关的裁判文书有27篇。
在“麒麟童公司诉斗鱼侵权案”中,判决书显示,2016年至2019年期间,在未获得麒麟童公司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平台“冯提莫”等12名主播以营利为目的,59次在斗鱼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并与在线观看粉丝实时互动,接受粉丝打赏礼物。
在该案中,斗鱼被判赔偿麒麟童公司2.4万元经济损失,法院认定,依据斗鱼所应具有的认知能力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意识到直播行为构成侵权,且斗鱼公司就主播的直播行为获取了针对内容的直接经济利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网络直播平台均应当对网络主播直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样是游戏直播平台,除了就音乐作品著作权产生纠纷,平台和游戏开发者还就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产生过多起纠纷,且业界仍有争论。
在2015年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纠纷“耀宇诉斗鱼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游戏直播画面不构成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认定斗鱼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承办法官表示,斗鱼作为专业游戏直播网站,应当知晓如此大规模的知名赛事转播必须经授权许可,仍在明知被上诉人享有涉案赛事独家视频转播权的情况下,从游戏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进行直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
然而在2016年“壮游诉硕星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2018年“网易诉华多公司直播侵权案”中,网易主张华多公司旗下虎牙、YY等平台不得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法院认定游戏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即使玩家直播操作不同,网易公司作为著作权利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直播该游戏画面的权利。
【短视频场景】切条长视频、搬运类侵权形成批量案件梳理发现,全国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相关的文书数量在2019年开始大幅增加,绝大多数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从地域上看,北京的文书数量以283份位居第一,其中超过一半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数据,近年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2019年至2021年收案量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
总体看,起诉主体和被诉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长短视频平台的案件为1680件,占比59.4%。
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
短视频用户的切条、搬运行为不是偶发行为而是系列行为,容易形成批量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将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以截取方式使用长视频的部分表达,将长视频的核心内容剪辑制作成短视频,能够实质替代长视频内容等,都构成侵权。
此外,如果短视频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应当就侵权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当下,B站、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存在影视作品片段搬运及“二次创作”内容。
虽然“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案件数量少,但是很受行业和学界关注。
北京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朱阁表示,“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带你看一部电影”等解说评论类短视频往往可以替代原作品,如果未经授权,将构成侵权。
至于评论介绍类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则需要个案认定。
梳理裁判文书发现,近年来,短视频与长视频平台的侵权纠纷频发,涉及多家行业头部平台。
例如,字节跳动在获得电视剧《亮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快手大量传播《亮剑》作品内容,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在授权期间享有《亮剑》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著作权,快手公司对于用户上传长达40分钟影视作品的明显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最终,快手被判赔偿字节跳动经济损失3万元。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采写:林芯芯制图:林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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