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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形象一致,侵害其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思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对此,思思公司辩称:权利图案呈现方式是二维绘画,其销售的“喊妈小虎”呈现方式是三维立体模型,两者存在根本区别。而且,“喊妈小虎”来自第三方店铺,即使构成侵权,也应由该店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赔4000元究竟思思公司是否构成对花花公司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思思公司赔偿花花公司4000元。目前,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指出,本案中,花花公司主张权利的图案以虎为原型,排除公有领域的老虎特点外,通过身体比例、五官、色彩及线条的设计,赋予其呆萌的形态和神情。具体而言,小老虎整体胖嘟嘟,采用头大身小的Q版设计,嘴巴大张,眼睛眯成一条细线,额头中间的黑色花纹为倒置的心形形状,旁边配字“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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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一只可爱的小老虎形象跃然纸上,呈现出作者的独特个性表达,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花花公司提交的版权存证证书、授权书等证据,可认定其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案涉权利作品中“胖虎”的初始表现形式系二维美术形象,而思思公司所销售“喊妈小虎”系三维立体摆件。判断立体作品是否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仍是以“实质性相似”为判断标准。即从平面到立体转换后的物体是否将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了呈现,有无添加任何独创性的成分。经比对,“喊妈小虎”与“胖虎”二者均为整体胖嘟嘟小老虎形象,头身比例、眼睛形状、身体线条勾勒、表情神态及小老虎身边的配字等均高度一致。虽“喊妈小虎”在配色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别,且由于载体维度的增加带来一些视觉上的不同感受,但并非源于艺术上的创作,没有实质改变平面美术作品“胖虎”的造型,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案涉权利作品发表在先,思思公司具有接触的可能性。思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与案涉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商品展示在网络上,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销售,侵犯了案涉权利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结合造成原告方的损失,判决赔偿4000元。法院提醒,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商家通过网络进货后再发货给买家,或是直接采取“一键代发”模式销售商品已成为常态。需要注意的是,商家不仅要查看供应方的资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的版权证明,同时核验授权作品与商品所展示的形式是否相符,以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谨防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之中。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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