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灯光发生(转向灯发生交通事故灯光李某)「交通法转向灯」

交警蜀黍经常苦口婆心的劝说大家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各种交通规则。

但是,总是有很多驾驶人认为自己“运气好”2021年7月2日11时50分许,马某驾驶蒙DXH2号轿车沿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X2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平地镇中心卫生院南侧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李某驾驶的无牌照川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发生至李某及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调查发现,此起事故马某未确保安全车速、超车行驶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光、未鸣喇叭,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之规定,马某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违法载人的无牌照川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转弯行驶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光,本人及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五十条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一)项,李某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马某与李某的违法行为均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且作用相当,马某与李某应分别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
转向灯
转向灯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用来提醒周围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警示灯,打开后会有持续闪烁的黄色灯光,可以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转向灯使用的场景
超车时,要先打开左转向灯三秒以上,等情况允许后再转向,要驶回原车道的话还要提前打右转向灯。
靠边停车时要打右转向,从停车位置出来后要先打左转向灯,这些多是最少打三秒以上。
并线时,不要边打转向灯边并线,这样的转向灯起不到任何作用,要根据当时交通情况提前打转向,最少三秒以上。
进出环岛时转向灯的使用,进环岛不打灯,出环岛时可以打右转向灯。
不要小看转向灯这个不起眼的操作,它在交通安全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不仅可以保证自身驾驶车辆的安全,更可以为维护交通秩序出一份力。

■ 离谱。

驾照未到,车辆先行?■ 多载一个小孩,算超员吗?■ 喜提新车却开不得,居然是因为......
▎素材来源: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通 讯 员:赵丹 裴晓峰▎投稿邮箱:1909781284@qq.com▎素材整理:刘珈彤▎审 核:张 瑞
交通事故灯光发生(转向灯发生交通事故灯光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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