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总是有很多驾驶人认为自己“运气好”2021年7月2日11时50分许,马某驾驶蒙DXH2号轿车沿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X2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平地镇中心卫生院南侧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李某驾驶的无牌照川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发生至李某及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调查发现,此起事故马某未确保安全车速、超车行驶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光、未鸣喇叭,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马某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违法载人的无牌照川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转弯行驶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光,本人及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五十条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一)项,李某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马某与李某的违法行为均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且作用相当,马某与李某应分别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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