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盗版软件(著作权盗版软件目的营利侵犯)「盗版软件犯罪的是什么版权」

有朋友问我:使用盗版的软件会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问得好。

今天,我就说说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使用”和“盗版软件”的含义。
“使用”包括个人自用、无偿给他人使用和有偿给他人使用。
“盗版软件”是指在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间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的计算机软件。
一、个人自用盗版软件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立案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三种情形。
由此可知,个人自用盗版软件时,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也达不到上述立案标准。
故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当然,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例如,某机械公司未经某软件公司许可,将软件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安装到机械公司的设备上使用,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软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二、无偿给他人使用的,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无偿给他人使用,又分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有人会问:不是“无偿”吗,怎么又“营利”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不矛盾。
比如,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虽然是无偿给他人使用,但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就是以营利为目的。
只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司法解释,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将盗版软件无偿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不过,虽然不构成犯罪,同样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有偿给他人使用,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犯罪。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直接收取费用或者安装在自己的产品上销售。
(一)直接收取费用例如,2011年8月,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解某软件,并安装至某公司的服务器上运行,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并获取某公司报酬人民币184000元。
案发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罚金184000元。
这个案子就是当事人把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软件破解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直接收取费用。
这种情形显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把盗版软件安装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销售例如,某公司开发出某导航软件,并经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刘某未经某公司许可,破解该导航软件,并安装在自己公司生产的汽车导航仪上。
案发时,查获装有盗版软件的导航仪300余台,非法经营金额7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这个案子,就是当事人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非法安装到自己所在公司生产的产品上,并用于销售。
虽然,软件并不是单独定价,但软件与产品属于一个整体,且销售营利。
故这种情形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又如,极少数网吧非法安装盗版软件用于经营,一旦非法经营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总之,使用盗版软件,有可能构成犯罪。
且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所以,一定要使用正版软件,不要贪图小便宜而使用盗版软件。
除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在使用过程中,盗版软件不能升级,还可能黑屏,万一中了病毒损坏了电脑或者丢了重要文件,就更得不偿失了。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
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八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
犯罪盗版软件(著作权盗版软件目的营利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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