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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郑雪 北京报道计算机软件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产物,已经渗透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如何借助知识产权的力量,保护软件的创新成果、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更加值得关注的话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发布会,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应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至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五千余件,审结四千余件,收结案数量长期处于上升趋势其中,2023年前11个月结案数量较去年同期提升了85%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成本高、易复制的特点,如何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如若代码已经向公众开放下载,是否意味着可以复制、修改相关代码?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四,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为例,回应上述相关问题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款相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主张被告温某在众多应用市场平台发布的同类相机软件产品,在界面、构成要素、软件交互、软件运行结构、水印图片等方面与原告软件相同,经反编译后发现,部分代码与原告软件几乎完全相同,构成侵权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软件的源代码进行相似性比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式一般为源代码相似性比对但是,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唯一方式,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公证取证的目标代码不同,缺少关键动态库,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比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动态库的MD5对比结果,除一个动态库文件因版本原因不一致,其他五个动态库的MD5值相同,上述动态库文件名中,还包含原告公司的英文简称字符在被告未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最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示,手机APP开发中,对部分功能,可能已经有在先软件进行过开发,并将相关动态库文件打包置于APP安装包中,获取十分便利如果未经许可直接使用该部分内容,仍可能侵害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APP安装包向公众开放下载,一般仅意味着权利人许可用户下载使用,并不意味权利人允许公众复制、修改其代码,开发人员应加强版权意识,注意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公开下载的软件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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