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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高仿税控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为何不起诉案号: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Z42号)1.基本案情2018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门某某以650元价格向林某某(另行处理)购买“开票模拟打印软件”,使用期限为一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门某某从税务局领取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以利津县A站等工商户、公司名义,先按照客户实际购买商品的货款数额,利用该高仿税控开票软件将“发票联”给客户开具发票,然后利用税务局的开票软件随意编造60元到1910元不等的发票金额开具发票“存根联”门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其中以利津县A站向B公司、C公司、D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金额942281.53元,税额28268.47元,价税合计970550.00元,均有实货交易,且已交付客户入账使用;其他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发票开错、证明搞促销活动等原因均未交付客户,且已销毁2.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门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门某某系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门某某主动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门某某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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