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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商业软件联盟(BSA)投诉,版权局有权查处,软件公司可能采取的措施收集证据的方式1、律师函、公司函件函告该阶段用于恐吓、收集证据、逼迫妥协,一般是软件公司掌握初步信息,知晓目标公司使用其未注册产品,公司如果在回函、沟通中认错,那么可以作为对方认定侵权的证据2、委托律师公证员钓鱼取证/向工商局举报,由工商局上门查处在未有确切证据,或者在前阶段收集到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软件公司(或其委托的机构),可能采取举报、钓鱼执法的方式,由相关部门、律师、公证员等上门查处然后以行政处罚的结果作为证据例:【 (2000)沪高(知)终字第51号】派出两名调查人员至年华公司处洽谈购买苹果牌计算机8月24日,上述两名调查人员以人民币22000元向年华公司购得一台苹果牌\"G3/350CD+17&\"、整机编号为M5183的计算机,年华公司并随机附送一张光盘经苏州市技术监督电子产品质量检验站当日检测,该计算机内装有\"奥多比排版专家6.5中文版&\"、\"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软件上述从购机到检测的整个过程,由上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1999)沪证经字第5499号《公证书》【(2004)成民初字第477号】2003年5月19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牛分局(以下简称金牛工商局)向贵仁文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贵仁文陈述:被告拥有24套Adobe软件;其中有合法手续的一套是从成都朗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思公司)花费5000元人民币左右购买的;其余23套无进货发票和相关授权,是从东华电脑城按3元一套的价格购买的盗版软件,用于广告及客户交付的产品设计、制作3、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证据保全)证据方面:该阶段对方如果觉得证据仍不足,可申请人民法院证据保全例如:【(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899号】经原告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抽查被告经营场所133台计算机中的33台,查获未经授权许可的AdobeAfterEffectsCS4计算机软件2套、AdobeIllustratorCS2计算机软件1套、AdobeIllustratorCS4计算机软件2套、AdobeIllustratorCS6计算机软件4套诉讼方面:一般都是通过调解解决,判决的很少赔偿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法律认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之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软件最终用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一般就是要求企业用户停止使用侵权软件;赔礼道歉,一般根据原告的要求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道歉信 赔偿损失: 依据《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有三种: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法定赔偿\",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规定企业法律《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把法律责任主体从所有用户限定为商业使用用户的做法,符合我国国情至此,商业使用盗版的法律责任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成为日后司法实践的直接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具体来说,其一般需要承担多大的法律风险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容易被追究侵权的软件通常来说,需要经过授权或需要付费的计算机软件一般专业性程度较高,且大部分为国外软件,如目前启动司法维权较多的微软公司的MicrosoftOffice系列软件、磊若公司的Serv-UFTPserverv6.3版本的软件、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CATIA系列软件、西门子公司的NX系列软件、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等等,这些软件著作权人的所在国大部分均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确定了作品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即使使用的未经授权的软件的开发者为外国法人,其软件著作权也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其次,关于公司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或盗版软件违法的情况分析尽管大部分的咨询并未提供具体使用盗版软件或未经授权的软件的情况,如主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人员、数量、使用后应用的领域、使用人员安装该软件的途径等等,但是,无论如何,只要企业的经营场所中,存在部分员工未经合法授权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形,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企业法人对它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场所的电脑中安装的计算机软件,目的是为了实现并运用软件的功能,即属于商业性使用因此,公司需对经营场所内部分员工安装的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有合法的来源或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第三,使用未经合法授权或者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如上文所言,使用未经合法授权或盗版的软件,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该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那么,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1、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公司商业使用未经合法授权或者盗版软件,著作权人均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责任主要承担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又因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商誉,因此,赔偿损失为通常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赔偿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通常来说,权利人或主张按正版软件市场价格乘以侵权软件数量来计算《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如果该侵权行为同时还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为版权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如仅仅只是个别员工未经许可使用了盗版软件,或者使用软件未经授权,因不涉及公共利益,承担行政责任的可能性非常低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以及2009年修订施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等情形可进行处罚,可根据情况责令盗版用户承担停止侵权,并处正版软件价格5倍以下的罚款3、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基本是针对复制量大、违法所得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仅仅只是最终用户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或未经授权,未支付授权使用费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起修定施行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法、最高检2004年、2007起先后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并以\"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三种情形构筑商业使用盗版行为犯罪构成的底线第四,关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如上文的分析,鉴于公司主要为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为民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著作权人提供完整的权属信息;二是公司的侵权证据关于第一点,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均可提供诸如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软件光盘上的署名、软件运行界面截图和相关出版物的记载等予以证明,在此不予阐释,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公司侵权证据的证据保全问题通常来说,要调查企业经营场所内的电脑上是否安装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证据较为困难,但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有两种方式较为普遍且有效: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依据主要为《著作权法》的五十一条,目前来说,在上海、江苏等地区提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情况较多,在提供担保费(通常为10万元)的前提下,基于侵权人一般明知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属违法行为,其对侵权行为会严格保密,如不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该等证据极难在诉讼中获得,因此,基本能获得准许,如西门子公司申请对上海宏旭某公司非法使用NX系列软件的诉前证据保全、微软公司申请对上海易初某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非法使用MicrosoftOffice系列软件的诉前证据保全、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授权的CATIA系列软件等诉中的证据保全主要是为了补充侵权情节、侵权数量等,权利人根据初步的侵权证据进行立案后,即可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届时,法院可以对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进行查封2、权利人远程控制并公证保全目前磊若软件公司在全国各地诉众多企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中,基本采取的方式均为远程控制并公证保全证据中国软件版权法律历史从1991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的《中美谅解备忘录》到1999年2月24日入世前国务院向全国转发1995年版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仍未有以法规形式专门规范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1999年5月,微软公司在北京一中院起诉北京亚都集团使用盗版软件一案由媒体曝光,并在中国知识产权界引发了两轮论战,焦点是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结果是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把法律责任主体从所有用户限定为商业使用用户的做法,符合我国国情至此,商业使用盗版的法律责任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成为日后司法实践的直接依据 2001年修订施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2010年修订版为第四十八条)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 2002年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有类似规定,而且该条例还区分了合法用户、善意的非法用户和恶意的最终用户三种情形和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以及2009年修订施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等情形可进行处罚,可根据情况责令盗版用户承担停止侵权,并处正版软件价格5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我国1997年起修定施行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法、最高检2004年、2007起先后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并以\"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三种情形构筑商业使用盗版行为犯罪构成的底线 由此可见,上述法律基本上构建了我国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责任的法律框架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上述法律的施行情况更值得我们去探究 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尚未在我国形成刑事司法判例 民事诉讼已然成为商业使用盗版案件最为主要的维权方式由于侵害情况情节普遍较轻,立法上有了明确的依据,以及知识产权专门庭设立等有力措施,于是我们看到了商业使用盗版案件更多的是选择了民事诉讼方式不像在Discreet公司诉对点文化公司案前发生的PU公司诉\"雅芳\"案、微软诉亚都集团案件,难以依法索赔而更多是我们看到的类似Discreet公司诉对点文化公司案,如Autodesk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微软诉上海大众保险股份公司案、微软诉福州东百集团案等等但是漫长的诉讼、巨大的诉讼成本往往也让一些软件权利人望而却步 行政执法受政策性影响大,但在重大案件中已逐渐成为权利人维权的先行方式行政执法具有快速、灵活的优势,而且申请行政查处并不影响权利人同时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相反,这对今后的民事诉讼在证据保全、损失计算等方面还提供了便利,因此申请行政查处往往成为权利人打击重大盗版侵权行为的先行方式近年来随着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国务院九部委《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发布,以政府为主导的\"软件正版化\"工作日益深入和全面开展,不少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者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也相当常见2007年底,江苏版权局就曾经给当地某企业开出了80万元巨额罚单的案例,但是由于执法力量不足,认定行政责任仍存在争议等因素,启动行政执法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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