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电脑软件(苹果公司程序晶片软件著作权法)

  电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麻烦
法律如何保护电脑软件,在法律领域算是一个新的问题
我们来看一个美国的案件
原告是苹果计算机有限公司,它制造个人电脑和编写电脑程序即软件
被告富兰克林电脑公司制造了一种可以与苹果机兼容的电脑,因此,苹果公司的软件可以在被告公司所生产的机器中使用
为了实现兼容性,被告公司复制了苹果机的电脑操作程序
这些程序用“客观”编码写成,使用二进制数字系统
这种程序使电脑的内在功能存在于“只读存储”的半导体晶片上
苹果公司起诉,称被告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14个电脑程序的版权,苹果公司申请一项强制令,禁止被告的使用
被告公司则抗辩说,半导体晶片中所包含的程序不能够获得版权,因为它们是实用的物体或机器的部件
地区法院拒绝发出强制令,苹果公司上诉,后上诉到联邦第三巡回法院,斯洛维特法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法官说,一部著作要获得版权,就必须是作者的原始成果,它必须固定在能够表达的有形媒体上,比如一部文字著作
“文字著作”的定义不仅包括语言文字,而且包括“数字符号或记号”,这就扩展了“文字著作”这一个普通用语的含义
因此,一个电脑程序,不任它是客观的编码,还是来源编码,都是一种“文字著作”,并且受到保护,未经授权性不得复制
客观编码是一种电脑语言,来源编码是用一种人们更易懂得的语言写成的程序,来源编码可以通过电脑的“编辑程序”转换成或翻译成客观编码
  按照被告公司的看法,原告的操作系统程序要么是一个“过程”或者一个“系统”,要么是业种“操作方法”,因此它是不可以获得版权的
苹果公司没有试图使该方法版权化,比如原告没有指令电脑履行它的操作功能
因此,只有依靠专利法,这种方法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法官认为,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
一般的规则是,案件发生争议的软件只是一种受到保护的指令,并没有涉及到“过程”,操作系统程序中的指令可以启动电脑的操作;如果这些指令在使用手册中用普通的英语写出,以描述启动复杂机器的必要步骤,那么该指令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操作系统程序可以蚀刻到“只读存储”之上,这个事实本身既不能使一种程序成为一部机器,或者成为机器的一个部分,也不能是机器的同等物
因此,不同的情况,法律保护的方法是不同的:如果“将一个革新的观念变成了实际的操作方式”,那么专利法就为它提供法律的保护;如果“一个观念表达了出来”,那么著作权法就提供版权的保护
  法官最后的结论是:修改下级法院的判决,原审法院拒绝发出强制令存在着错误,发回重审
  这个案件发生于1983年,是1984年美国《半导体晶片保护条例》之前的一个重要案件
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是通过专利法或者著作权法来保护的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程序,也可以是一部机器,也可以是一项制造物,也可以是物的成分,也可以是一种植物;专利的典型特点是该产品的有用性和新颖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则是著作和音像制品,受侵犯的著作权人可以申请禁止令和要求赔偿
此外,法院可以命令没收并销毁唱片和磁带,故意侵犯著作权的人可以被判处罚金甚至监禁
  上述案件所确立的规则是:当计算机程序蚀刻到计算机微片上的时候,就变成了一种文字的作品,这类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未经授权复制该该晶片,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个禁止令,禁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时原告也可以提出赔偿的要求
  1984年美国《半导体晶片保护条例》确立了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类型,这就是“屏蔽作品”(maskwork),它是半导体晶片制造中主要的设备
该产品的创造者有10年期的复制和销售专有权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遏制日益猖獗的非法复制半导体晶片的行为,从而在计算机和知识产权这些高科技领域鼓励人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投资
  在我国保护电脑软件方面,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电脑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于1991年10月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第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第三,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第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软件上的署名;第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第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第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
  在侵犯电脑软件方面,还是作为侵犯著作权案件来处理的
1990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电脑软件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一起,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在加入国际公约方面,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1985年3月,我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1992年10月,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为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中国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
法律保护电脑软件(苹果公司程序晶片软件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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