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023年11月16日来源:李志轩综合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旗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场函〔202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旅游市场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导游旗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充分认清规范导游旗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导游旗是导游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引导旅游者识别团队的重要工具,也是展示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品牌的重要标识,对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加强导游旗使用管理作为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和导游执业行为,引导旅行社和导游加强自身品牌建设的重要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培育服务品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二、加强引导,督促旅行社和导游规范使用导游旗。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期间,要为旅游团队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导游旗。导游旗形状以长方形或三角形为宜,旗面宽高尺寸以45cmx 30cm或60cmx40cm为宜,颜色应鲜艳醒目,材质易于飘扬,旗面应印制旅行社名称、标志或产品名称,字迹清晰、易辨识,无违背公序良俗的文字、符号或图案。导游服务过程中,当旅游者人数超过10人时应持导游旗,旅游者人数少于10人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持导游旗。导游在使用导游旗时,应保持旗杆直立;旗面位于旅游者易辨识的方位;暂不使用导游旗时,需妥善放置,不应垫坐、玩耍等。三、严格管理,加大对违规使用导游旗行为的整治力度。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导游旗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要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对于未按规范要求使用导游旗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导游旗使用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2023年11月6日九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旗使用规范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各县(区、市)文广新旅局、庐山旅游发展委员会、庐山西海文旅体局、浔阳区文新旅局、八里湖新区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根据《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旗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导游旗使用规范通知如下:一、旅行社为导游提供的导游旗,应按以下标准制作为宜:1、型状:导游旗形状为长方形或三角;旗面宽高尺寸为 45cm x 30cm或 60cmx40cm;2、旗面印制内容:应印制旅行社名称、标志或产品名称;字迹清晰、易辨识;无违背公序良俗的文字、符号或图案。3、颜色及材质:应鲜艳醒目;易于飘扬。二、导游带团执旗需规范。1、当导游带团人数超过 10人时;应持导游旗;在使用导游旗时;应保持旗杆直立;旗面位于旅游者易辨识的方位;暂不使用导游旗时;需妥善放置;不应垫坐、玩耍等。2、导游带团人数少于10人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持导游旗。三、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常态化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导游未按规范要求使用导游旗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导游旗使用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特此通知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