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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用钉钉打卡、请假,已经成了很多公司管理员工的重要工具,对此我们可以拒绝吗?企业因此开除员工,又是否合法?最新的法院判例来了。事情的经过——销售拒绝钉钉打卡被开除老任是上海某科技公司派驻北京工作的销售。由于公司在北京没有设立办事点,老任的工作地就设在了公司为他准备的出租屋内。自老任2013年2月入职起,公司一直没有要求销售上下班打卡,也不需要提交每日销售报表。但在2019年7月2日,公司总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7月5日又组织老任到武汉公司,参加员工培训,学习了这些规章制度。制度规定,针对销售部门的特殊性,对销售采用钉钉进行位置打卡。另外销售每日下班前,需要以邮件形式,提交当日销售日报表。该批制度于7月18日下发,7月22日至26日进行试运行,7月27日正式施行。所有通知均由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以邮件形式发到每位员工的邮箱中。在公司又组织学习,又搞试运行的情况下,总部发现老任自7月22日到8月7日,均无打卡记录,而且销售日报表均为隔天或隔多天所发,而且其中7月25日和7月30日的表格相同。鉴于此,上海总部于2019年8月8日通知老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与老任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审理老任认为销售一直不用打卡,不用钉钉打卡,不构成违反公司制度,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辞退自己,因支付赔偿金,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老任申请公司支付:1.2019年提成25000元;2.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758.60元;3.2019年剩余报销款2078.82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5.2012年至2019年,37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6,903元。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1.公司需支付老任提成25000元和年休假工资96,903元;2.其它请求,或过了仲裁时效,或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庭一审——钉钉打卡侵犯隐私老任不服劳动仲裁,重新整理各项资料后,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老任的律师提出:关于钉钉打卡,公司没有提供工作手机、专用手机号码,却要求员工使用自己手机、开放定位等进行钉钉打卡。侵犯了老任的隐私权利。再,被告仅仅对销售人员执行钉钉打卡,突击执行打卡制度,完全不顾及老任的意见。一审法庭认为:1.公司对员工的日常出勤进行管理,是公司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并无不当。2.公司推出的新制度,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是合法有效的制度。3.公司在正式实施钉钉打卡制度前,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还给了一周的试运行期。4.施行后,公司发现老任没有打卡,也有多次提醒。综上所述,公司依照公司制度,辞退老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老任关于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案号:(2019)沪0109民初30431号)法庭二审——无理也要搅三分老任不服一审判决,收集新证据后,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老任律师提出:1.2019年7月28日至8月5日,主机厂放高温假,所以不能认定老任旷工。2.公司通过违法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制度规定,应属无效。公司举证:主机厂的确有放高温假,但是这是针对武汉员工的,老任在北京办公,不应当享受此高温假。对一审判决无异议。二审法庭认为:首先,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其次,对于在家办公的老任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老任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再次,老任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老任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另外,老任在家办公,其要求享受公司武汉员工的高温假,依据不足,理由荒谬,故其所提关于不构成旷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任兴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案号:(2020)沪02民终5887号)汪Sir认为:关于这个案件的基本裁定,我都赞同。但是对于老任因为没有用钉钉打卡,被公司辞退,属于合理合法,我不认同。首先,老任未打卡不应该被判为旷工,因为劳动者实际上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为公司生产了对应的效益。其次,老任被独自派到北京工作,联系上可能会有不便。但是什么联系,都用电子邮箱,显得不近人情。老任的直属上司,在这件事情上的不作为,属于失职。其三,打卡,需要员工自备手机。那上班要用电脑,是不是也要员工自备?工厂生产要机器,是不是也要员工自己买?员工安装钉钉,属于配合公司管理,但并不表示公司可以强制员工安装。作为HR,我认为公司辞退老任的理由、流程,存在很多的不合理。法院的判决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基本是站在公司的角度来认识这个事件,一味要求员工服从公司制度。缺少站在员工的角度,来理解老任的行为。关于钉钉:钉钉app,已经成为企业人事管理的主流工具,但是在员工中的口碑却呈现两极分化。喜欢钉钉的员工认为,钉钉简化了很多流程,比如过去请假,要拿着请假单找各级领导,层层审批。遇到领导外出,还要事后去补签,非常麻烦。现在随时随地,在手机端发起就好了,省了很多事情。讨厌钉钉的员工认为,显示消息未读,随时ding一下,太烦人了。消息一晚未读,就被领导请去谈话,随便就被扣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帽子。另外手机属于私人财产,公司无权强制员工在手机上安装任何app。我认为,互联网的发展,给无线办公提供了可能,但也模糊了工作和生活的界限。科技无罪,但是下班后的工作电话,深更半夜的微信群,无时无刻的ding一下,无情的管理者无疑在用碎片化的方式,侵占我们的休息时间。关于这个案例,你赞同老任还是公司?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大家如果想进一步了解此案,可根据文中提到的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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