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身诉讼争议破解智能IPO(发行人设备大禹争议逾期)

缠身诉讼争议破解智能IPO(发行人设备大禹争议逾期)

11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井松智能”)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在科创板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就井松智能信息披露、行业地位和技术先进性、销售服务商、营业收入、诉讼等六个问题。
关于诉讼,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首轮问询回复:(1)截至发行人首发上市申报日,发行人有7项尚未了结的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并存在1,573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情形:(2)公司诉讼案件起因包括货款支付、交货逾期、产品质量问题等争议。
请发行人说明:(1)截至二轮问询回复日,发行人涉及的全部诉讼/仲裁、执行案件起因、标的数额、争议双方及进展情况;(2)就涉及交货逾期、产品质量相关争议的案件,公司履约情况及产生争议的原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
井松智能回复称,2018年1月1日至本轮问询函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涉及的全部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共计32件。
发行人2018年1月1日至本轮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期间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主要包括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因货款支付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因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因发行人自产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以及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因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
其中,涉及发行人自产产品质量、交货逾期相关争议的诉讼案件4件,涉及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相关争议的诉讼案件2件,就该6件案件,公司履约情况及产生争议的原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如下:(1)青岛国轩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设备销售事项,在2016年3月、5月先后与青岛国轩各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青岛国轩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及私自更换设备品牌赔偿款,并对供应的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根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新建十亿安时电池产线项目技术协议》《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PACK段技术协议》《项目更改通知书》、货物到货验收报告、发货单、设备调试安装记录表、发行人要求青岛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的函、双方之间往来电子邮件、分容柜改造设备清单、方案确认图、联络函、变更函、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发行人向青岛国轩追索货款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等资料,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发行人与青岛国轩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分设备和零配件,与南京科安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科瑞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凯亿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汇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青岛国轩对其土建项目、生产线设计、生产设备及拟生产的电池产品规格进行了频繁变更,鉴于前述变更并应青岛国轩要求,发行人对发行人产品及方案进行了相应变更。
青岛国轩的频繁变更行为导致发行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原期限交付货物。
此后,发行人向青岛国轩交付了约定的设备并安装调试,且开展了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2018年9月,双方签署了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
自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签署日至2019年9月期间,发行人多次要求青岛国轩对设备进行交付验收并签署交付验收报告,但青岛国轩始终未履行前述验收义务。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发行人与青岛国轩产生争议的原因如下:A、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议青岛国轩认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青岛国轩对其土建项目、生产线设计、生产设备及拟生产的电池产品规格进行频繁变更所致,发行人不应承担交货逾期的违约责任。
B、双方对于部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青岛国轩认为,发行人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维修及更换义务。
发行人认为,发行人设备系合格产品,并于2018年9月14日经青岛国轩初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在发行人诉青岛国轩货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发行人业已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完毕,支持了发行人的追索货款诉请(未满质保期的质保金除外),故青岛国轩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C、双方对于是否指定货架品牌产生争议青岛国轩认为,发行人私自更换货架品牌,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货架品牌,且青岛国轩并未指定货架品牌,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③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截至本轮问询函回复报告出具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之中。
但发行人因同一项目而向青岛国轩追索货款(货款883.9万元、违约金26.52万元,合计910.42万元)一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国轩支付发行人货款662.71万元并支付利息。
前述判决业已生效,且青岛国轩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该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如下:A、责任认定发行人已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青岛国轩于2018年9月14日签署初验收报告,发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催告青岛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但青岛国轩始终未予签署。
依照合同关于“初验收满半年后经乙方(发行人)书面催告后甲方(青岛国轩)无理由未提供相应报告的,1个月内甲方(青岛国轩)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的约定,青岛国轩应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即青岛国轩应支付金额为1,990.71万元,已支付1,328万元,尚应支付662.71万元;剩余10%款项因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支付,目前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B、责任认定的依据法院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发行人与青岛国轩签署的合同、验收报告、发行人要求青岛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的函、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及庭审笔录。
(2)合肥国轩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2017年5月与合肥国轩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生争议,合肥国轩于2020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根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圆柱电池自动化物流线技术协议》、设备到货确认书、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发行人要求合肥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的函、双方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施工图纸等资料,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发行人与合肥国轩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分设备和零配件,与苏州鼎虎科技有限公司、韵道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苏州顺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合同执行过程中,合肥国轩对土建项目、电池尺寸、托盘尺寸相继进行了变更,并要求发行人随之对发行人产品设计予以变更,同时要求发行人变更部分设备,合肥国轩的变更行为及其土建项目的施工进度导致发行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原期限交付货物。
此后,发行人向合肥国轩交付了约定的设备并安装调试。
2018年9月,双方签署了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
自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签署日至2019年9月期间,发行人多次要求合肥国轩对设备进行交付验收并签署交付验收报告,但合肥国轩始终未履行前述验收义务。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发行人与合肥国轩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合肥国轩认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合肥国轩对其土建项目、电池尺寸、托盘尺寸相继进行了变更,并要求发行人变更部分设备,且合肥国轩土建施工不满足发行人进场条件等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应承担交货逾期的违约责任。
(3)合肥汉旸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立体仓库设备销售事项,在2019年5月与合肥汉旸签订了《设备供需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生争议,合肥汉旸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发行人返还设备款并支付违约金。
针对合肥汉旸起诉,发行人于2020年8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合肥汉旸赔偿损失。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根据《设备供需合同》及技术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双方之间的邮件往来、会议纪要、函件及设备问题汇总,安装、吊装现场照片及发行人自制设备发货照片,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对于发行人仓储的有关合肥汉旸项目设备情况出具的公证书,合肥汉旸生产产品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且其消防和防爆未通过审核验收的相关材料等资料,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发行人与合肥汉旸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分设备和零配件,与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2019年9月,合肥汉旸通知发行人,因合肥汉旸综合库中央防火墙施工作业,项目施工予以延期。
2019年11月,发行人已将项目所需设备予以采购和制作完毕,但因合肥汉旸自身土建、消防(防火防爆)等施工未完成,尚不满足发行人进场施工条件,为保障项目按时实施,发行人先将货架等设备发往合肥汉旸并完成初步安装,其余设备存放在发行人处,等待合肥汉旸通知进场时间。
2019年12月,合肥汉旸要求停止项目进程并更改防爆设备,且要求发行人随之更改产品设计方案,为此,发行人要求合肥汉旸对变更方案及因此增加的费用予以确认,但合肥汉旸未予确认。
其后,发行人又多次与合肥汉旸沟通进场施工、方案变更及增加费用事宜,并垫付了因延期施工产生的额外仓储、人工等费用,然而合肥汉旸始终未给予答复。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发行人与合肥汉旸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合肥汉旸认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合肥汉旸土建及消防未完工、更改防爆设备等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应承担交货逾期的违约责任。
(4)凯盛重工诉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销售事项,在2014年9月与凯盛重工签订《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生争议,凯盛重工于2021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发行人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针对凯盛重工的起诉,发行人于2021年8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凯盛重工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及利息、项目投入费用。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根据《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发行人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发行人支付保证金的付款凭证、2015年4月凯盛重工因自身厂房未完工要求项目延期半年的电子邮件、2019年12月凯盛重工《关于启动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项目建设的函》、发行人2020年1月《凯盛重工自动化立体仓库项目报价单》、发行人因凯盛重工项目产生的损失明细等资料,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发行人与凯盛重工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分设备和零配件,与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广州市西克传感器有限公司、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2015年4月,凯盛重工通知发行人,因其场地不具备安装条件,需发行人延迟半年发货。
但直至2019年12月前,凯盛重工始终未通知发行人交货和进场施工。
2019年12月,凯盛重工以《关于启动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项目建设的函》告知发行人重新启动该项目建设。
发行人收函后,鉴于因凯盛重工原因导致项目延期长达六年,基础钢材等原材料价格相比2014年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上涨,且此前采购制作的设备已出现老化、元器件过保质期等情形,故向凯盛重工重新报价,并与凯盛重工协商发行人所受损失赔偿事宜,但凯盛重工始终未予同意。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发行人与凯盛重工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凯盛重工认为,发行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凯盛重工自身要求延期所致,且停滞长达六年,业已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同时原合同定价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凯盛重工拒不同意增加费用并赔偿损失。
(5)宁德时代诉发行人、天津朗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AGV物流系统(E4系统、N2系统)销售事项,在2017年2月、3月、6月先后与宁德时代签订了框架采购合同、2份订单及相应技术规格书,后双方因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
发行人于2019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宁德时代支付货款。
针对发行人起诉,宁德时代于2019年3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订单,发行人退还预付款。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根据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订单、技术规格书,发行人与天津朗誉签订的购销合同书,送货单,相关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往来邮件等资料,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与宁德时代签约后,发行人在2017年3月、6月、7月与第三人天津朗誉签订了3份《购销合同书》,向其采购E4系统及N2系统,且天津朗誉需将前述系统交付给宁德时代并完成安装调试。
此后,天津朗誉将E4系统、N2系统交付宁德时代,并于2017年10月完成了E4系统的安装调试,N2系统的安装调试因宁德时代未依约协调好电梯运营商而未能完成。
2018年5月,宁德时代向发行人反映,天津朗誉交付安装调试的E4系统于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发生多起撞料事故。
2018年8月,宁德时代向发行人反映,天津朗誉交付的N2系统缺少部分配件且未进行安装调试。
为此,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天津朗誉进行多次沟通协商,积极解决相关问题,但各方未达成一致。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发行人、天津朗誉与宁德时代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各方对发行人从天津朗誉外购的设备是否存在交货逾期和质量问题产生争议:A、各方对于N2系统是否完成交货及安装调试产生争议宁德时代认为,发行人、天津朗誉未完全交付N2系统,尚缺少部分配件且未进行安装调试。
发行人及天津朗誉认为,N2系统部分配件缺失不能排除系宁德时代保管不善所致,N2系统未能安装调试系宁德时代未依约协调好电梯运营商所致。
B、各方对于E4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宁德时代认为,E4系统发生多起撞料事故,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
发行人及天津朗誉认为,E4系统在2017年10月调试完毕至2018年3月期间运行正常,而2018年3月至5月集中出现问题可能系因宁德时代人为原因和宁德时代上级指挥系统造成,并非E4系统本身质量所致,且发行人已将宁德时代所提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邮件发送给宁德时代。
③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2019年7月15日、2019年11月27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订单,发行人退还宁德时代预付款78.57万元。
该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如下:A、责任认定a、发行人在与宁德时代合同签订后,及时与第三人天津朗誉签订《购销合同书》,向其采购E4系统和N2系统。
天津朗誉完成了E4系统的交货及安装,天津朗誉交付了缺少部分配件的N2系统且未安装调试。
发行人、天津朗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宁德时代交付了完整的N2系统配件设备,不足以证明N2系统未安装系因宁德时代电梯问题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宁德时代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另,发行人延迟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对N2系统进行安装调试,致使宁德时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宁德时代亦享有法定解除权。
b、发行人、天津朗誉虽抗辩E4系统发生故障系人为原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发行人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决E4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且至今未取得验收报告,发行人交付的设备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构成违约,宁德时代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c、基于订单解除,发行人诉请宁德时代支付剩余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B、责任认定的依据法院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订单、技术规格书,催收到货款的函、AGV设备终验收通知函、E4系统事故分析报告、物料报废说明、公司内部流程图,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工作人员许磊就N2系统沟通邮件、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姚志坚及相关工作人员就E4系统事故问题沟通邮件、索赔邮件、宁德时代与发行人沟通设备处理事宜的邮件,庭审笔录。
(6)大禹节水诉发行人、合肥柯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中的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在2018年8月与大禹节水签订《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采购合同》,后双方因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
大禹节水于2020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发行人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
针对大禹节水的起诉,发行人于2020年4月提起反诉,要求大禹节水支付合同余款。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根据发行人与大禹节水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与合肥柯金签订的采购合同、大禹节水及其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示、双方工作人员微信及邮件沟通记录、培训单等资料,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与大禹节水签约后,发行人在2018年9月与第三人合肥柯金签订了《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采购合同》,向其采购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且合肥柯金需将前述系统交付至大禹节水并完成安装调试。
此后,合肥柯金依约在2019年1月30日前向大禹节水交付了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
2019年7月,发行人、合肥柯金配合大禹节水完成了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的国家验收,大禹节水业已实际使用该等设备。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发行人、合肥柯金与大禹节水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各方对发行人从合肥柯金外购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大禹节水认为,发行人虽依约交付并安装了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但该设备未能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且无法满足自动出入库管理需求。
发行人及合肥柯金认为,合肥柯金已将设备交付大禹节水并完成安装调试,且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业已通过国家验收,该设备自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无法正常运行系因大禹节水违规操作等诸多因素导致;同时,发行人认为,该设备系由合肥柯金供货并负责安装调试,故即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亦应由该设备供应商合肥柯金承担全部责任。
③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本案系调解结案,发行人与大禹节水自愿解除合同,发行人退还大禹节水货款85.8万元,拆除并收回原出售给大禹节水的设备。
该《民事调解书》内容未涉及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目前,就发行人所受损失赔偿等事宜,发行人与合肥柯金尚在协商之中。
2、就发行人与客户在交货逾期、产品质量方面发生的争议,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1)发行人存在的少量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系因客户原因或发行人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所导致,但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发行人深耕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规划、研发和实施,并依据不同行业特性,经过持续的研发创新积累和多行业项目应用实践,逐步开发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形成了深厚的技术沉淀,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大多数客户的销售业务均能如约顺利开展,在交货期限、产品质量等方面没有发生争议并由此引发诉讼。
发行人产品属于非标准化产品,定制化程度高,自2018年1月以来发行人与少量客户仍然因交货逾期、产品质量等发生争议,该等争议主要系因客户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客户需求变更等客户原因,或因发行人外购设备产品质量、外购设备交货逾期等原因所致,发行人在该等诉讼所涉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重大违约情形。
(2)就发行人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情形,发行人业已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后续未再因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问题而与客户发生争议和纠纷2018年1月1日至本问询函回复报告出具日期间,因发行人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而导致发行人向客户承担责任的诉讼案件共2件,即宁德时代诉发行人、天津朗誉买卖合同纠纷案和大禹节水诉发行人、合肥柯金买卖合同纠纷案。
就前述案件,发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判决/调解结果,分别与宁德时代、大禹节水解除了双方合同,并于2020年1月、12月相继退还预付货款78.57万元、85.8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未对该等案件所涉项目确认收入,且退还款项金额较小,该两起案件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为避免再次因外购设备发生纠纷,严格控制外购设备的质量及交付期限,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①组织管理层及技术、采购、销售、财务等人员,对案件所涉项目进行深入讨论,确认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具体环节,明确具体整改措施,优化和细化过程管理,以切实把控外购设备的质量及交付期限;②加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研发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培训,通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相关培训,进一步强化其质量意识和履约意识;③将存在产品质量和交付逾期问题的相关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剔除,不再向其采购设备;④为满足项目进度,提高外购设备采购效率,保证外购设备质量,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项目大件采购流程制度。
该制度对于采购的工作具体流程、各部门(销售部门、技术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项目经理、法务及分管领导)的职责、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签订和审核流程、付款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⑤为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外购设备交付的及时性及设备质量,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项目实施管理流程制度。
该制度从项目交接会、项目启动通知、方案细化、外购件采购、设备批次发货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制定、最终发货批次确认、现场安装用的外购件到货确认、现场收货、外购设备到货款付款确认、现场安装培训、进场条件及时间的确认、安装调试质量确认、外购设备验收款付款确认等项目实施各阶段及异常情形的处理等方面,对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及时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发行人采取的上述整改措施积极有效,外购设备的质量及交付期限得以严格控制,发行人后续未再因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问题而与客户发生争议和纠纷。
(3)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①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控制制度,以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了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控制的原有制度,对合格供应商准入、原材料及设备采购检验、采购付款、供应商直发现场管理、生产加工过程检验、装配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设备安装质量管控、调试质量管控及生产计划管理等各个环节予以有效控制,以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
②发行人借助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和培训制度,以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为保障及提升项目实施效率和质量管理水平,发行人根据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特点,定制采购了一套项目管理系统。
发行人借助该管理系统,可以实现项目管理流程关键点任务设置、各阶段施工进度监测、现场详细实施方案制定及变更、项目进展持续督导、部门任务划分和调整、系统调试沟通及反馈等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管控工作。
同时,发行人通过对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其质量意识和履约意识。
③发行人通过外部质量认证,深入推进质量体系活动发行人业已通过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发行人物流智能化设备设计、生产及服务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
发行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以及认证方每年进行的监督审核,核查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之进行改进、监督和体系优化,利用外部监督机制强化质量管理体系专业条款执行,深入推进质量体系活动。
④发行人的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仅涉及少数项目,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2018年1月1日至本轮问询函回复报告出具日,在发行人实施的众多项目中,就发行人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仅为6件,只涉及少数项目,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且发行人在智能仓储物流应用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
公司参与设计承建的多项大型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系统项目入选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诸如:特变电工“光伏电力系统关键设备数字化车间试点”被国家工信部评定为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新乡化纤“年产2万吨超细旦氨纶纤维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被国家工信部评定为2018年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玫德集团“自动化包装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海斯摩尔“高端医卫制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成功入选2018年山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同时,公司多项仓储物流设备亦先后获得“中国物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大奖”、第六届至第八届“LT中国物流技术奖创新产品奖”“2017年中国制造业物流创新技术奖”“2018年度最佳技术创新奖”“2018年中国物流技术装备金智奖”“2019年物流创新技术奖”“2019-2020双年度创新应用奖”等奖项。
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出具了合法合规证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年末净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自2018年以来呈明显增长趋势,发行人少数项目产生的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没有对其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文源自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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