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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对自己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软件的表达(如程序代码、文档等)方面的权利——著作权(或称版权)软件的技术设计(如程序设计方案、处理问题的方法、各项有关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软件的名称标识方面的权利——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有偿地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者(如出租装有必要软件的计算机)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原则:属于作者,即软件开发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特殊情况包括: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企业享有,而企业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予以奖励,其特征表现为: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主要使用了企业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条件所开发;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软件合作开发软件:由合作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司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委托开发软件: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指令开发软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接收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软件著作权起始日: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 ,不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但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软件,以增加法律上的初步证明。软件著作权终止日:作者(自然人)有生之年加五十年;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首次发表后五十年。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作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山在申请高新技术企山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国家税收减免、人才优惠等国家政策的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依据及申请种类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下列三种登记申请:㈠、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㈡、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㈢、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步骤步骤1:首先在网上用户注册,然后在线填报申请表步骤2:提交申请文件步骤3:补正申请文件(非必要程序)步骤4:获得登记证书登记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㈠、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①、申请表在线填报、打印申请表,填写表格事项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规范。②、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包括一般交存、例外交存。例外交存的目的是为了避开企业在软件程序和文档中具有的商业秘密。③、软件鉴别材料的基本要求:●整个软件的程序或文档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程序每页应当50行源代码,文档每页30行文字。●程序和文档每页页眉上应当标注软件名称、版本号、页码。④、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证明的复印件等。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权利归属证明明确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开发合同或协议、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企业被合并或分立证明文件、继承证明文件等。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文件①填写规范的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②转让合同或专有许可协议③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④原登记证书的复印件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文件①填写规范的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③登记证书或证明复印件④变更证明文件⑤变更或补充理由的说明登记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吗?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的,软件著作权归开发者所有,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登记不是产生权利的前提。登记仅仅是保护权利的一种方式。谁可以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独立开发完成软件后,并依法取得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转让、承受或继承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软件的基本要求: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完成,并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职务软件的判断依据是什么?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1)员工为完成工作目标开发的软件;2)开发完成的软件与员工本职工作有关联;3)使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软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员工可以和单位共同申请登记吗?单位员工开发软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时,软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若单位愿意将软件著作权的部分让与给员工共同享有权利,单位和员工可以作为软件著作权人共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时需要提交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后,办理何种登记?想要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受让方可以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仅对合同备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办理转让合同登记,获得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情况有哪些?依据《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构将对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申请表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又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提交的软件鉴别材料不是程序和文档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软件著作权存在权属纠纷;软件著作权处于法院查封期间的或软件著作权在质押担保期限内的。与他人开发的软件相似是否构成侵权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独立开发软件中,由于可供选择的程序表达方式有限,致使软件与已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的著作权侵犯。与他人软件功能相似可否登记?只要是开发者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使软件的功能与他人软件功能相似,开发者分别享有各自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著作权,可以申请登记。游戏可以登记吗?游戏包括游戏引擎等程序部分及各类游戏素材,游戏中涉及的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游戏素材中的动画、美术、文字等作品若构成可版权的要素,可以申请其它作品的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可以部分转让吗?依据《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他人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部分转让可以是下述情况:一方转让给多方共同享有;多个著作权人中一方将其享有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另一方享有;转让部分权利给他人,与其共同享有软件著作权。公司改为股份公司后,已登记软件如何办理?公司在股份制改制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软件著作权转移,也没有发生公司主体的变更(即公司没有合并、分立)和注销,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可以针对其之前已登记软件申请变更或补充登记。软件登记文件是公开的吗?申请表、身份证明、登记证明是公开的;程序、文档、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是不对外公开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一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软件著作权保护之公司内部防范措施:一、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涉及到研发岗位、技术岗位的人员录用时,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应具体明确写清楚录用人员的岗位名称及岗位职责,并增加约定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任务完成的相关科研课题、产品研发、产品设计或者工程设计图等,著作权属于公司。二、公司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完成的职务作品,在对外发表、对外使用或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职务作品著作权署名应仅为公司,填写公司名称全称,不单独填写或者并列填写具体完成职务作品的研发人员或者技术人员的名字,避免发生研发人员或技术人员等在离职后起诉公司侵犯其职务作品著作权而要求赔偿损失。三、公司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完成的职务作品,经公司审核验收后,应指派专人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准备该项职务作品登记的相关材料,及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著作权登记,领取并保存《XXXXX 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重要的职务作品,还可以补充公司实际研发人员、技术人员认可该作品系职务作品的声明确认函。四、保留开发人员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的记录,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纳税证明、岗位职责、部署工作任务的邮件、文件、任务单等资料、开发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开发记录、代码提交记录、修改记录等资料;五、保留开发人员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记录,包括配发电脑、办公设备的记录;员工申请使用专用设备、实验设备、测试设备、办公设备的记录;员工承担项目使用的企业项目资金、企业原有代码、技术文档、技术规范、技术秘密等资料。软件著作权保护之外部防范措施企业在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1)在软件源代码中通过注释、头文件等方式,进行著作权声明,表明软件的名称、版本、开发时间,以及作者;(2)在目标程序的用户界面、用户协议等处,再次进行著作权声明;(3)在提供软件的链接、网页,以及销售平台、渠道中再次进行著作权声明;(4)对于重要的软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5)对于各个软件版本,企业最好可以自行通过时间戳等方式,固定和证明软件的内容、开发时间和权利人;(6)保留软件开发过程记录,包括任务分配、开发调试过程、软件测试、软件发布上线等记录;(7)对于经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的软件,认证机构的证明也可以作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据;(8)对于许可或转让获得的软件,需要具有取得权利的合同;(9)对于许可或转让获得的软件,也可以提供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基本规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具体指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被诉侵权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软件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接触可能性直接可能性,是指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直接接触了原告的软件,例如被告直接得到了原告开发完成的软件、被告曾参加软件的开发销售等过程。例如因被告曾是原告公司员工,直接参与了原告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过程,有机会接触到原告软件,法院因此认定被告具有直接、全面接触到原告权利软件的可能。间接可能性,通常是被告有接触过原告软件的合理可能,如权利软件存在公开展示、在先发表、在先销售、公开出版等情况。例如案例:原告在其官网于先公开发布了权利软件,被告于后下载修改并使用了涉案被诉软件,被告虽然主张其是从其他网站平台免费下载的,但是被告使用的涉案被诉软件中出现了与原告相同的文件和标识,故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涉案被诉软件存在来源于原告官网在先发布的权利软件的合理可能。推定可能性,是指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存在高比例的相似或者不合常理的相似,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存在“接触”。2.侵权认定规则-实质性相似文字部分相似,指两个对比软件的源程序代码、目标程序代码的相似。到目前为止,文字部分的相似比例具体达到多少才能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尚未明文规定。软件之间相似的比例越高,两者相似程度自然就越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两对比软件的代码相似度达到七成以上,则构成实质性相似。非文字部分的相似,强调两个对比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文字部分的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如果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的程序界面、运行缺陷、运行环境等特有信息,可以认为权利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应由其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未实施侵权行为。接触与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仅有后者没有前者,不构成侵权,无庸赘言;仅有前者没有后者,同样无法认定侵权成立。当然,满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被诉侵权人亦可提出反证予以推翻。软件著作权企业维权司法实践证据软件开发者要想获得充分的保护,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系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司法实务中权属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3)源代码、注释、网址、用户界面、用户协议等包含的署名;(4)软件开发过程记录,包括开发测试过程、软件发布维护等记录;(5)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证明;(6)通过许可或者转让而取得权利的合同;(7)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软件开发者在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于在后续维权过程中确保权利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侵犯著作权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事赔偿数额: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行政责任: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罚款数额:(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有以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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